一、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与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与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物所自书或者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二、法律文书的类别:
1、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书、法院的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与律师实物文书。
2、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侦察文书。
三、法律文书的产生务必具备那些条件:
1、一定社会中的法律务必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由于法律文书是伴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实施法律而服务的。
2、务必具有较为系统的文字工具,由于文书是要用文字来写的。
四、侦察文书。是指公安机关与其他依法具有侦察职能的检察机关、海关辑私机关、监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
五、同意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在同意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定的法律文书。
六、同意刑事案件登记使用的条件:
1、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的。
2、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3、有关单位移送的。
4、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的。
七、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审理拘留案件时,于三日内未能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关犯罪事实的证据,报请县级以上公安局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拘留期限所制定的文书。
八、提请批准延长侦查押期限意见由正本、副本、存根构成。
九、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及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定的文书。
十、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简称检查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与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
十一、起诉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关于本院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侦查终结,认为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文书。
十二、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或者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交付审判,而将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所制作的文书。
十三、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构成何种罪,并科以刑罪、免除刑罪或者者宣告等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决定。十
行政上诉状
四、再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进行重新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十五、民事栽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十六、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民事纠纷与商事纠纷等案件就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十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包含。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特别程序。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者工作单位与职务、住址。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大的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大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请期间与上述法院名称,与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称谓与签名与判决日期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人民法院。
十八、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做出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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