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法律文书印章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需使用印章的文书
(一)立案报告;(二)案件受理记录;(三)现场检查笔录;(四)询问笔录;(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六)合议记录;(七)陈述和申辩笔录;(八)听证笔录;(九)听证意见书;(十)送达回执;(十一)结案报告等。
二、需加盖 “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文书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二)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四)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五)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六)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等。
三、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专用章”的文书
(一)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二)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三)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四)检验结果告
知书;(五)卫生监督意见书;(六)询问通知书;(七)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
四、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的文书
(一)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行政复议告知书;(三)责令履行通知书;(四) 提出答复通知书; (五) 停止执行通知书; (六)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七)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八) 决定延期通知书; (九)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二)等。
五、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印章的文书和证件
(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三)案件移送书;(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五)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及封条);(六)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八)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九)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十)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二)强制执行申请书;(十三)技术鉴定委托书;(十四)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五)不予变更/延续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十六)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十七)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十八)卫生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九)卫生行政许可证件;(二十)行政复议决定书;(二十一)卫生行政诉讼答辩状;(
二十二)卫生行政上诉状;(二十三)卫生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二十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六、管理要求
(一)卫生行政法律文书使用印章的管理由局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南宁市卫生局”印章由局党政办保密室具体管理,“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局法监科具体管理,“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南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专用章”委托市卫生监督所具体管理。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卫生行政诉讼答辩状、卫生行政上诉状、卫生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加盖印章。其他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印章的文书,依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事先在空白文书上加盖印章,由局党政办保密室编号登记后盖章。
(三)市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印章和卫生行政法律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统一编号和盖章后的空白文书的管理,做好文书申领、
为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行政上诉状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法律文书印章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需使用印章的文书
(一)立案报告;(二)案件受理记录;(三)现场检查笔录;(四)询问笔录;(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六)合议记录;(七)陈述和申辩笔录;(八)听证笔录;(九)听证意见书;(十)送达回执;(十一)结案报告等。
二、需加盖 “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文书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二)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四)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五)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六)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等。
三、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专用章”的文书
(一)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二)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三)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四)检验结果告知书;(五)卫生监督意见书;(六)询问通知书;(七)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八)证据先
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
四、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的文书
(一)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行政复议告知书;(三)责令履行通知书;(四) 提出答复通知书; (五) 停止
执行通知书; (六)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七)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八) 决定延期通知书; (九)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二)等。
五、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印章的文书和证件
(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三)案件移送书;(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五)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及封条);(六)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八)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九)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十)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二)强制执行申请书;(十三)技术鉴定委托书;(十四)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五)不予变更/延续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十六)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十七)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十八)卫生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九)卫生行政许可证件;(二十)行政复议决定书;(二十一)卫生行政诉讼答辩状;(二十二)卫生行政上诉状;(二十三)卫生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二十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六、管理要求
(一)卫生行政法律文书使用印章的管理由局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南宁市卫生局”印章由局党政办保密室具体管理,“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局法监科具体管理,“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南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专用章”委托市卫生监督所具体管理。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卫生行政诉讼答辩状、卫生行政上诉状、卫生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加盖印章。其他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印章的文书,依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事先在空白文书上加盖印章,由局党政办保密室编号登记后盖章。
(三)市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印章和卫生行政法律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统一编号和盖章后的空白文书的管理,做好文书申领、
为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法律文书印章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需使用印章的文书
(一)立案报告;(二)案件受理记录;(三)现场检查笔录
;(四)询问笔录;(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六)合议记录;(七)陈述和申辩笔录;(八)听证笔录;(九)听证意见书;(十)送达回执;(十一)结案报告等。
二、需加盖 “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文书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二)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四)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五)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六)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等。
三、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专用章”的文书
(一)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二)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三)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四)检验结果告知书;(五)卫生监督意见书;(六)询问通知书;(七)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
四、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的文书
(一)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行政复议告知书;(三)责令履行通知书;(四) 提出答复通知书; (五) 停止执行通知书; (六)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七)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八) 决定延期通知书; (九)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二)等。
五、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印章的文书和证件
(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三)案件移送书;(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五)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及封条);(六)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八)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九)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十)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二)强制执行申请书;(十三)技术鉴定委托书;(十四)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五)不予变更/延续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十六)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十七)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十八)卫生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九)卫生行政许可证件;(二十)行政复议决定书;(二十一)卫生行政诉讼答辩状;(二十二)卫生行政上诉状;(二十三)卫生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二十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六、管理要求
(一)卫生行政法律文书使用印章的管理由局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南宁市卫生局”印章由局党政办保密室具体管理,“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局法监科具体管理,“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和
“南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专用章”委托市卫生监督所具体管理。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卫生行政诉讼答辩状、卫生行政上诉状、卫生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书等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加盖印章。其他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印章的文书,依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事先在空白文书上加盖印章,由局党政办保密室编号登记后盖章。
(三)市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印章和卫生行政法律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统一编号和盖章后的空白文书的管理,做好文书申领、
为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法律文书印章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需使用印章的文书
(一)立案报告;(二)案件受理记录;(三)现场检查笔录;(四)询问笔录;(五)案件调查终结
报告;(六)合议记录;(七)陈述和申辩笔录;(八)听证笔录;(九)听证意见书;(十)送达回执;(十一)结案报告等。
二、需加盖 “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文书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二)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四)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五)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六)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等。
三、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专用章”的文书
(一)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二)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三)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四)检验结果告知书;(五)卫生监督意见书;(六)询问通知书;(七)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
四、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的文书
(一)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行政复议告知书;(三)责令履行通知书;(四) 提出答复通知书; (五) 停止执行通知书; (六)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七)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八) 决定延期通知书; (九)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二)等。
五、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印章的文书和证件
(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三)案件移送书;(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五)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及封条);(六)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八)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九)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