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9.22
【字 号】驻政办〔2014〕101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驻政办〔2014〕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2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市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和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市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履行行政应诉职责。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长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参谋助手。
  第四条 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由承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单位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分管承办单位的副市长对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承办单位行政首长对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承办单位分管副职和具体工作人员对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收到受诉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或收到复议机关行政复议通知书后,应当2日内呈报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由常务副市长批转市政府法制
办公室提出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2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拟定承办单位呈报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根据法制办公室意见批转分管副市长和承办单位。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办件后3日内办理完委托手续。承办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并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案件代理工作。承办单位需要委托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代理的,应对其代理能力进行认真考察。
  第七条 一审诉讼代理人应当自市政府接案之日起10日内完整地收集整理有关材料,撰写答辩状,将有关材料、答辩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材料一并提交受诉人民法院。诉讼代理人应将案件有关事实和答辩理由向承办单位领导汇报,承办单位领导对诉讼代理人代理活动负有监督指导义务。
  第八条 一审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受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证据的保全及有关人员回避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后撰写代理词,准备法庭查证辩论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一审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受诉人民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到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一审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开庭预备阶段接受书记员核对身份,根据审判长的询问及时提出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关人员的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未予批准的,可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一审诉讼代理人应当在陈述行政争议阶段,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宣读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制作法律文书的,要陈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和理由),宣读答辩状,回答审判长对双方争议的征询。
  第十二条 一审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根据审判长对每一个审理重点的提示进行必要的举证、辩驳、质证,提出申请和要求。
  第十三条 一审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对涉及案件的有关证据、法律依据等问题认真行使辩论权。
  第十四条 一审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法庭查证辩论结束时,根据审判长的询问最后陈述意见或者补充意见;在庭审结束后应当在认真核对庭审记录后签字认可;在一审法院宣判时,签收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五条 一审诉讼代理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应及时向承办单位分管副职和行政首长汇报,由承办单位根据一审判决或裁定情况,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之日起2日内提出是否上诉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应在2日内组织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加的专家讨论会议进行研讨以提出是否上诉意见报常务副市长,由常务副市长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决定是否上诉。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而上诉,或者原告、第三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而上诉时,诉讼代理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市政府二审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
  第十七条 需要上诉的案件,二审诉讼代理人在市政府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上诉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诉。
  第十八条 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书面审理或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二审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出庭参加诉讼。
  第十九条 在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至判决或者裁定作出前,市政府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而接受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应当申请撤回上诉。
  第二十条 市政府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及时提出申诉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市政府应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确定再审诉讼代理人。再审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再审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再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应诉期间,市政府决定更换委托代理人时,具体行政行为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委托代理人变更手续,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诉讼程序结束后诉讼代理人应当在30日内整理全部材料归档并制作副本一套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在行政应诉期间,根据应诉情况,诉讼代理人认为市政府需要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及时向承办单位分管副职和行政首长汇报,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应在2日内组织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加的专家讨论会议进行研讨,经研讨确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的,应将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决定。市政府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及时作出书面决定并将该决定提交受诉人民法院。行政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