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入罪的设想
[ ]目前网络谣言泛滥,并且危害日益突出,文章从介绍当前情况出发,指出目前法律缺乏有效针对此网络谣言的法条,并设想了网络谣言入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网络谣言;构成要件;入罪
网络的出现,让信息的传播速度大大提高,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负面作用,尤其是最近网络微博的蓬勃发展,让网络谣言这一现象迅速蔓延,造成了不可预想的后果。例如:2011年日本地震后,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了核泄漏事件,绍兴本地网络论坛有人声称海水受到核污染,因此海边盐场里的盐也将受到影响,这则网络谣言在网上迅速传播和发酵,短短几天内就引起了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北京等各地的抢盐风潮。同样,2011829日,多个网站和论坛都转载了帖子《绝症男子杀死八名村官 称为民除害》和《震惊:云南一绝症患者连杀八名村官》,内容中声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三岔河镇小罗依村一名叫段飞的青年男子残忍的杀害了村委会的八名村官,这则消息立刻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大关注,并对当地政府造成了舆论上的压力,事后经证实,这则消息为谣言。
网络谣言的危害网络谣言的产生和发展就像蝴蝶效应一般,往往从最初的很不起眼的几句话最后却造成轩然大波,这种插上翅膀的谣言,危害巨大。
一、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
谣言的主要特点就是虚假性和重要性,因此谣言的大量散布,会把一些虚假但是印象深刻的信息量传播出去,而这些信息量往往是不符合常规的,很多时候甚至是离奇的,人如果接触到这些信息,并且没有辨别真伪的渠道,就往往会被蛊惑,再加上人都有趋同性,因此谣言往往会造成大量人做出错误的判断,实现错误的行为,冲击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其中像买盐或者是多次出现的地震传言都是这方面的深刻案例。
二、降低国家机构的公信力
部分谣言的内容是对国家机构所认定的事件编造虚假的情节,目的是为了吸引眼球或者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同时这些谣言的出现,满足了部分人的猎奇心理,同时一些国家机构没有及时辟谣,给这些谣言提供了想象空间。这些谣言的大肆传播,影响了国家机构的公信力,严重者,则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名誉权。
三、浪费社会公共资源
对于造谣者来说,其制造和散播谣言的成本是相当低的,因为不需要核实,也不需要先进的传媒技术,只需要通过想象制造谣言,并且只要一个对外的渠道就能发布。但是对国家机构来说,要消除谣言的影响力则需要付出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比方说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媒体机构,到个人的说服解释工作等等,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效果可能还不是特别理想。
但是对这一类行为,目前说来并没有有效的方式进行遏制,我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181条、第221条、第291条,分别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编造恐怖信息等等行为做出有罪规定,虽然这些罪名能有效打击目前部分网络造谣的行为,但是刑法对目前存在的,通过造谣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并没有进行规定,目前对这一行为进行处理的主要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但是这一条款所体现的惩罚措施,显然和网络谣言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不能相对应,过轻的惩罚不能有效地阻止这一类行为的继续发生,起不到威慑的作用,也不能很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因为有必要将这一行为纳入到刑法当中去,利用刑事手段打击这一行为。
因此完全有必要将这种网络谣言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且设定罪名。该罪名的设立,可以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去分析:
1.主体。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发布并且散布谣言的人有不特定性。
2.主观方面。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通过制造和散布谣言,达到其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还有一类是其制造散布谣言的目的是想,吸引眼球,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因此其主观方面也可以分成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结果,仍然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能够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结果,但是为了追求、吸引眼球或者其他原因,仍然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实际发生的案件以后者居多,大部分行为人认为制造散播谣言并不容易被追查到,尤其是在网上制造散播谣言,因为网络上具有匿名性,不会直接暴露自己的身份,因此网络给一些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庇护感,使他们不忌讳
自己行为会造成的结果和自己将承担的责任,认为自己能够逃避这些,从而制造和传播谣言。
3.客观方面:行为一般通过接入网络,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微博、博客等媒介散播谣言,并且其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
4.客体:网络谣言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目前说来,将网络谣言入罪,仍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困难,案件量庞杂,定罪标准难以把握,证据难以收集,在这些方面都存在着困境,同时从学理上,部分学者认为,网络谣言如果入罪,对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种挑战。因此,网络谣言入罪虽然是一个有现实意义的设想,但是要实现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