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论 :
言论分为两类:一、事实陈述;二、意见表达。事实属于客观存在,有真实与虚假之分;意见则为主观判断,无所谓真伪,只有公正与否之别。所谓言论自由,从来就不包含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在内;它所保护的,是人们表达意见的自由,其法理基础是宽容主观好恶、承认观点多元。
,“应该允许人讲错话”,如果将“谣言”和“观点”进行混淆,就相当于剥夺了人们的话语权,笔者以为,在当 前形势下,把“观点”和“谣言”区别开来,具有现实意义。
薛蛮子大V“因言获罪”
薛蛮子’,被依法查处是因为嫖娼、聚众,以及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和他的‘大V’身份无关。”这位负责人说。
对于非故意地传播虚假消息,应从轻处罚:
网上发言也是要负责任的,这是常识。造谣诽谤,伤害了他人或社会,当然要承担责任,这是无可非
议的。对于不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以批评、教育为主。
在《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中都有条款可以处理造谣行为。
A. 诽谤他人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B. 扰乱公共秩序
要求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 如果是道听途说信以为真,或者由于认识判断上的失误,都不应该视为违反本条规定。
实例:
安徽砀山的一名网民,将一起车祸死亡人数10人错误发布为16人,也被处行政拘留5日。之后,当地公安部门发微博道歉,表示此处罚不妥,已撤销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
网站平台对谣言的传播是要负责任的:
网站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应通过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减少谣言信息传播的几率并能够及时阻止网络谣言信息的传播。没有尽到责任的网站,也会受到追究。
打击网络谣言的具体实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抢盐风波”事件,造谣者“渔翁”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500元的处罚、“军车进京”谣言事件对散布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
根据公安部门调查,2011年7·23动车事故之后,“秦火火”发布微博说在事故中遇难的意大利籍旅客家属获赔3000万欧元。此外,他还发布微博称雷锋穿着奢侈,某明星的孩子不是亲生,张海迪是日本国籍等。
“立二拆四”是一个网络推手,据他交代,他曾炒作了“别针换别墅”、“郭美美”、“干爹门”等事件。这些事件都曾轰动一时。
上海警方抓获的傅学胜并不知名,但他涉嫌的两起案件,影响已经不限于国内。傅学胜承认,自己发布了上海某副区长贪污20个亿,包养十几个的帖子,以及制造了“中石化非洲牛郎门”。
对面可能举出的过度打击的例子:
8月26日,河北清河县一名女子发帖问,“听说娄庄发生命案了,有谁知道真相吗?”她因此被处行政拘留5日。很多网友认为,这不应该构成谣言,也没有造成足够的恐慌。据悉,这名女子已经被释放。(怎么反驳)
网络谣言的危害徽砀山的一名网民,将一起车祸死亡人数10人错误发布89ikl为16人,也被处行政拘留5日。之后,当地公安部门发微博道歉,表示此处罚不妥,已撤销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地发水灾,某网友发帖说看到浮尸,指责政府救灾不力,结果被拘禁了,理由是没有打捞到浮尸,是造谣。(感觉是假的……..我在百度上没搜到)
如果不打击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危害是巨大的:
“网络维权斗士”周禄宝涉嫌的一个罪名是罪。苏州警方调查发现,他在网上发布负面新闻,并向事主要钱,不给钱就炒作,给钱就删帖或发布“正面文章”。
江苏徐州破获的系列案件,也与罪有关。警方查明,嫌疑人仲伟等人开办了“社会焦点网”等网站,向有关单位发“核稿函”,如果不出钱就在网上发稿。
人们如果不付费,就要受到他人的言论攻击,并且引来他人的质疑。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这次行动目的是打击谣言,打击利用网络的犯罪,不是限制正常言论,打击谣言不是搞报复行动。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张涛甫赞成依法惩治谣言制造者,也包括制造谣言的记者。
“记者首先是公民,不能逍遥法外。”张涛甫说,新闻从业人员首先要遵守法律,还要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事实上,两高之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已经对记者有特别的规定。一般的,2000元至5000元以上,算是“数额巨大”,而如果是利用或冒充新闻工作者,“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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