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违法主体客体:探析行政法视角下的治理途径
摘  要
网络谣言一直是广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其传播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广,已经成为了社会稳定的重要威胁。本文从行政法视角出发,对网络谣言的主体客体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分析,进一步说明了针对网络谣言的有效治理途径,以期为网络谣言治理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参考。
关键词:网络谣言,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行政法,治理途径
网络谣言作为网络时代的一个新现象,其传播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广,已经成为了社会稳定的重要威胁。网络谣言的主体客体多样化,涉及到了广泛的社会体,所以,如何从行政法的视角出发,建立一套有效的网络谣言治理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网络谣言的主体客体入手,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深入分析网络谣言违法行为的主体和客体、网络谣言的违法构成要件以及治理途径等问题,从而为网络谣言治理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参考。
一、网络谣言的违法主体
网络谣言的违法主体是指在传播网络谣言过程中,涉及到违法犯罪的个体或组织。因此,网络谣言违法主体的特点在于其必须有一定的客观行为构成,并且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那么,网络谣言违法主体都有哪些呢?
(一)传播者
网络谣言的传播者是网络谣言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播者主要指在网络上发布网络谣言、转发网络谣言信息的人员。他们以低廉的代价,通过网络平台以及自媒体等方式,将虚假信息快速传播至大众面前,致使社会舆论发生急转直下甚至引发体性事件。网络谣言传播者可能是个体或集体,他们在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中,往往具有巨大的社会网络资源,以及粉丝和关注者等社会人际关系,其行为的违法成因主要在于其发布虚假信息的目的是以此获取不当的利益,如造谣者的财产利益、传播谣言的个人名誉所得、贩卖谣言的广告宣传等。
(二)制造者
网络谣言的制造者是发布虚假信息的罪犯,他们直接制造并发布网络谣言,制谣者往往具有一定的匿名性,通过伪造证据、编造故事,制造出虚假信息,并以陈述事实的口吻发布慑众。
由于网民的大多数对网络中信息的真实度还存在照搬、信任的倾向,制造者就可以利用这种特点,大肆散布虚假信息。网络谣言的制造者行为的违法成因主要在于其在虚假信息的制造和散布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违法犯罪目的,如故意捏造虚假信息、虚假宣传以及侵犯公民的名誉权等。
(三)组织者
组织者是网络谣言制造和传播的背后策划者。他们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目的,策划并且组织了大规模的网络谣言制造和传播活动。网络谣言组织者有时候也会具备匿名性,但是其组织行为往往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规模性等特点。网络谣言组织者的违法成因主要在于其在网络谣言的制造和传播行为中,存在着一定的组织性和计划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加显著。
二、网络谣言的违法客体
网络谣言的违法客体则是指在网络谣言传播过程中,受到了其影响,遭到了侵害的体或个人。网络谣言广泛地影响了社会生活和公共秩序,而受影响的个体和体各不相同,具体来说,网络谣言的违法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公民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公民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是网络谣言传播中违法客体的一种体现。网络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往往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影响,妨碍个人的名誉、荣誉和形象等合法权益的实现,甚至可能对公民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二)社会公共秩序
网络谣言的传播会受到社会体的接受程度和基础立场的限制,然而,如果传播的谣言事件,足够重大,严重的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例如,引发大规模的民事或暴力事件等,那么此时就是高度危险的。
(三) 组被诬陷的个人或团体
网络谣言在以虚假的事实故事,诬陷在其扩散过程中遭遇谣言的人或团体、企业、组织等,往往会导致个人或团体形象的受损甚至是财产的受到损失。对于受到诽谤和遭受困扰的个体和团体等,应当通过法律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维系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三、网络谣言行为的构成要件
网络谣言的危害
网络谣言的行为构成要求在法律上是非常严格的。网民在发布谣言的同时,必须同时具备明显的违法性质才能算是谣言,从行政法角度来看,网络谣言的违法行为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语言虚假
语言虚假是识别网络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