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虚拟空间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更加紧密,网络暴力作为网络时代的负面产物,借助网络平台的传播,不仅会破坏网络空间秩序、影响社会秩序,也可能会对公民包括隐私权、名誉权在内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侵犯,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如何有效通过刑法规制越发突出的网络暴力问题已成为重中之重,所以,在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网络暴力的大背景,总结分析网络暴力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刑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在网络暴力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立法和司法上的完善建议,从而为立法和司法机关科学合理地规制网络暴力,保障我国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提供理论基础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网络暴力;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谣言;刑法规制
引言
在当前新时代的背景下,随着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进步与发展,网络与现代人们的日常生活之间的关系也愈加密切,逐渐融入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网络上所传播的信息基本上
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人们互相交流、表达观点变得更加高效便捷。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网络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负面现象,例如网络暴力。随着网络普及,很多网络使用者辨识信息的能力不足、法律意识淡漠,助长了网络暴力的出现。一些网民举着“道德”、“正义”的旗帜,化身为“正义使者”对某些社会现象和虚假消息评头论足,最后演变为对当事人的恶意辱骂和隐私侵犯。网络暴力行为严重影响、破坏了网络空间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因此,所谓“网络暴力”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此背景下,论文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典在刑法规制方面所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立足于立法和司法中的实践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从而为进一步归纳相关网络暴力行为的应有特征并探索未来刑事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一、网络暴力概述
(一) 网络暴力的概念
网络暴力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负面产物。迄今为止,对于网络暴力的定义并没有统一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行为人针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
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或者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网络暴力应是具有体性、欺凌性和煽动性的新的暴力行为方式,是发生在虚拟网络空间里,通过引导或自发组织的体性言语欺凌,损害特定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继而对行为对象进行精神折磨的暴力方式。”由于对本质、特征的不同理解,网络暴力还没有形成一个绝对统一的定义。
笔者认为,想要获得网络暴力准确的概念,可以将“网络”和“暴力”两个词分开理解,然后将两个词的本身以及扩展含义融合到一起得到一个新的概念。按照此种方法可以得出,网络暴力是指由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个人利用互联网平台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表的具有侮辱性、诽谤性、污蔑性、煽动性等不适当言论、图片、视频等内容或实施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从而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受损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
(二) 网络暴力的特征
明确网络暴力的特征是研究网络暴力行为的本质要求,是刑事立法的关键一步,也是区分网络暴力与传统暴力和其他网络犯罪不同之处的重点,依据上文对于网络暴力概念的分析,可
以总结出以下特征:
1. 虚拟性
虚拟性是网络暴力的独特特征之一,包括实施空间的虚拟性,主体的匿名性等。首先,虚拟性将其与传统暴力区分开来。在网络暴力行为中,施暴者的匿名程度一般都很高,并且以各种方式影响受害者。其次,因为网络暴力实施环境本身就具有虚拟性,他们将自己的真实身份隐藏在未实名认证的社交账号之后(例如,虚假的个人资料、照片或头像),任何使用电脑或手机连接到互联网的主体,都可以隔着屏幕评论网络事件。最后,施暴者隐藏真实身份使其相对于受害者更为有利,一方面施暴者的行为不太可能被追究到责任,匿名也使受害者增加其恐惧的程度;另一方面网络暴力会使受害者感到孤立和无助,可能会遭受更高程度的心理困扰。
2.行为主体的盲从性
通常来讲,“网络暴力”这类事件都是由特定的主体发起、组织、策划,通过一系列手段进行引导、煽动并利用不明真相的网民对某些事件或个人进行“审判”、辱骂等行为引起的。其中,
许多网民认为在互联网中发表一些评论、看法并不算是违法行为,没有意识到刑法已经对网络空间进行了规制。还有一点,由于法不责众的心理存在,这种不特定的主体往往人数众多,即使知道自身的行为是违法的,也不会中止其行为。
正如著名的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所描述的“体通常只是处在一种期待注意的状态中,因此很容易受人暗示。”因此,大部分的网络暴力事件的参与者实际上都是受到蛊惑、诱导被网络暴力的发起者、组织者、策划者利用,他们并没有了解整个事件的真实情况,对事件缺乏全方位的考量,更容易极端地去处理问题。
3.行为后果的危害性
与传统暴力、侮辱诽谤等行为的危害不同,网络暴力不仅危害现实社会秩序和网络社会秩序,而且对被害人也会产生恶劣的影响。一般而言,网络暴力一旦发生就会不可避免的对他人的人格权或名誉权造成侵害,虽然不通过网络平台也能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行为人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手段来侮辱诽谤他人,在实质上看来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由于互联网传播信息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相较于传统的侮辱诽谤行为,网络暴力的影响面更广、负面效应的传播速度更快、持续时间更久、侮辱诽谤的程度更大。
一般来讲,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延迟,在空间上存在距离,这使得施暴者在实施网络暴力时往往看不到受害者的反应,因为缺乏直接的反馈,所以他们并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这种危害性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现实生活,造成“社会性死亡”,严重者还会造成被害人不堪网暴而自杀。
(三) 网络暴力的种类
根据网络暴力的行为方式,网络暴力可以分为网络语言暴力、和网络谣言的捏造传播三种类型。
网络谣言的危害1.网络语言暴力
网络语言暴力是指在互联网中针对某一事件的相关人员使用文字、语音、视频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对其进行谩骂、诋毁以及其他人身攻击性质的言论,导致他人名誉和精神健康受损等危害后果的行为。
在数字化高速发展的今天,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高度匿名化,这种网络暴力现象越来越多,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网民在使用微博、贴吧等社交软件时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约束
力相对弱化,一些网民错误地认为自己在网上发表的言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便对他人肆意侮辱、谩骂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2.
是指通过借助网络平台信息的发达性,对某个人或体进行信息的收集、整理,然后公之于众,使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一种网络暴力行为。
一般都是以道德正义为出发点,但是在维护正义的过程中,往往会转化为非理性的网络暴力,部分网民在这个过程中会对未经证实或者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针对被搜索对象及其亲友发表侮辱性、攻击性的言论,从对被搜索人的道德审判逐渐转化为侵犯人权的暴力行为。
3. 网络谣言的捏造传播
网络谣言的捏造传播是指行为人通过微博、论坛等网络社交媒体传播平台,故意捏造、变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网络谣言不仅会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危害公众利益,严重的还会危害到国家利益。而且,这种网络谣言
一旦在网络平台中蔓延开来,很难得到有效的控制,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这就印证了“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的老话。
之所以将网络谣言的捏造传播与网络语言暴力分为两个不同的种类,是因为二者虽然有一部分相同点,但是在本质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网络谣言的捏造传播的内容是虚假信息,与之相对应的罪名主要是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网络语言暴力的内容包括侮辱性、攻击性的言论、图片或视频,与其内容的真假无关。而且网络谣言的捏造传播作为网络暴力行为中相较于网络语言暴力所危害的法益更多,将二者分开研究更为合理。
二、网络暴力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网络暴力及其他网络犯罪被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重视起来,其治理已经初见成效,我国关于网络暴力的刑事立法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是从特殊主体到一般主体的趋势,司法实践是从对社会秩序的管理维护到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的过程。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于网络空间的侵权行为多以民事案由处理,对利用刑事案由去处理此类案件还不够重视,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此,现行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
践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没有规制网络暴力的单独罪名。目前,我国还尚未形成一个完整而严密的规制网络暴力和其他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只是一系列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一起作用对网络暴力进行限制,相对比较分散。虽然规定了网络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会出现部分法律法规难以完全覆盖包括网络暴力在内的相关的网络犯罪行为的现象。有的学者指出: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本质上均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之策,并且无法系统地界定网络暴力和其他网络犯罪行为中的专业性术语, 缺乏科学、系统和前瞻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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