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已成为社会公害、网络“毒瘤”,不仅易使人受骗上当,损害社会诚信,破坏公共秩序,影响正常社会生活,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直接危及到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为此,世界各国都加强了对网络谣言的治理。我国的相关治理工作经过不断调整,正逐步走向常态化和法制化。
与2012年的治理方法不同,2013年政府在继续加大对网络谣言的删除、取缔和关闭非法网站的同时,也加大了对网络谣言发布者的治理。谣言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源模糊,难以追本溯源。尤其是互联网早期,一句“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道出了互联网匿名性的重大特征。但是,今天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改变了这句“名言”,过去“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而今已是“网上没人不知你是一条狗”。网络信息的记录与跟踪技术为网络谣言的进一步治理提供了支持,使得网络信息发布者不再是“雾中花”、“水中月”,幕后的谣言制造者在现代侦破技术面前逐步显现真实面目。
本文以2013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公布的案例为基础,收集整理出60例信息相对完整的案例,对其中的部分案例做个案研究,并在数据统计的基础上,从不同维度分析网络谣言发布者的特征、动机等属性,对不同属性进行归纳,力图发现规律,提出建议。
网络谣言制造动机
第一,网络谣言治理基本依法进行,未出现明显的扩大化。
2013年政府加强对网络舆论环境的治理,在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总体上能够依法进行,公权力的强制介入与公民私人权利的自我主张同时进行,对网络谣言的治理总体可控,未出现明显的扩大化和过激行动。个别适用法律不当或治理扩大化的现象能够得到及时纠正,是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一种保护。
第二,男性与女性发布网络谣言比例与传统文化的刻板印象相反。
研究发现,发布网络谣言的人中,男女人数比例相差较大。网络谣言的发布者中,男性占多数,比例达82.8%,女性占少数,比例为17.2%。这和现实生活中的刻板印象形成反差。中国人习惯上认为,女性喜欢闲聊,说长道短似乎是女人的一个特征,所谓“三个女人一台戏”就说明女性在一起编故事的能力是很强的。但是,本研究反映的网络环境中,男性更多地发布谣言信息。
第三,网络谣言发布动机与性别存在着诸多相关性。
从动机三大属性看,女性发布网络谣言信息的动机以利他性为主,而男性发布谣言信息的动机则以利己性为主。两者形成鲜明的对比。三种动机中,男性的发布动机频度从低往高依次为利他性、无利性和利已性;而女性依次为利己性、无利性和利他性。
从动机细分属性看,男性和女性发布网络谣言趋势较为接近。即除了女性
较少关注经济,而男性较多关注经济这一差异外,在其他细分属性上,男性和女性发布谣言的趋势是非常接近的。如治安和安全问题所占比例是最高的,它反映了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他们发布的网络谣言都与社会生活中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保持一致。
尽管男性和女性发布动机有差别,但是从总体上看,网络谣言的危害性没有因为“利他性”的存在而减弱。在利他性、利己性和无利性三种动机属性中,只有18%属于利他性,远不及无利性的40%,也不及利己性的25%。显然,网络谣言中所谓“主观愿望是好的”这类判断并不现实。
网络谣言性别与动机的关系一定程度上与社会的认知一致。即,一般来讲,人们会觉得女性发布谣言主要是出于帮助别人,比如发布商场丢失小孩,某种疾病流行之类的道听途说或者自我编造的谣言,意在提醒大家注意。但由于女性发布网络谣言的人数比例明显偏少,总体上网络谣言的利他性动机比例较小,不足以削弱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更不能成为放松治理网络谣言的理由。
第四,网络谣言发布动机影响法律制裁,体现治理者力求在决心与小心之间取得平衡。
一方面,网络谣言发布者动机不同,得到的法律制裁不同。一个显著特点是,仅有的八例刑事拘留主要针对利己性动机和无利性动机,而利他性动机获得的处罚最高为行政拘留,还有相当一部分是被批评教育或。可见,执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谣言制造者的动机是有所考虑的。
另一方面,在各项动机中,无论利他性动机、利己性动机还是无利性动机,司法机关在处理时,行政拘留皆为主要手段。在各项动机属性中“故意制造社会混乱者”被行政拘留的占比最高,而“报复和诋毁他人”被刑事拘留比例最高,“”被批捕起诉比例最高,它显示了司法机关的决心和小心。因为行政拘留是对违法行为的最高行政处罚手段,它能显示有关部门对网络谣言治理的决心,同时,不轻易突破行政处罚,慎用刑事拘留和逮捕起诉,是为了把握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它在某种程度上安抚了社会上对治理网络谣言的担心,即不轻言犯罪。
在动机与处罚的关系上,对三种动机的处罚都体现了中间高、两头低的总趋势。它反映了网络谣言治理者在打击小心和定性小心之间力求平衡。
对网络谣言分层治理的建议与模型
基于对网络谣言制造动机的研究,现提出网络谣言分层治理的建议,并建立基本治理模型。模型分为四层:最外一层是鼓励自我主张权利,这是最大一层;第二层是教育帮助利他性动机者,避免治理扩大化和矛盾尖锐化;第三层是抓住主要矛盾继续保持治理力度;第四层是加大治理利已性动机谣言制造者。具体如下:
第一层:鼓励公民和法人自我主张权利。在现有60例案件中,主要以公安机关发布的案例为主,民事诉讼只有一例。它反映了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一个弱点,即鼓励公民自我维权不足。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发布者的责任包括三个层面,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以公民和法人自我主张为基础的。它涉及网络谣言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同时也涉及到对侮辱罪、诽谤罪等犯罪行为的刑事自诉权利。而事实上,在网络谣言中,以公民和法人等特定对象为侵权主体的谣言数量众多。过去,在网络谣言侵权治理方面缺乏详细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审理网络信息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为公民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持。人民法院应该积极受理此类诉讼。毕竟,以公权力的介入为主要方式的治理,其社会成本过高。因此,公民和法人的自我维权,应该成为网络谣言治理的第一个层面,它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积极响应。与之对应的主要是无利性动机谣言制造者和部分利己性动机谣言制造者。
第二层:对利他性动机者以教育帮助为主,减少使用行政拘留措施。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拘留是最高行政处罚措施,具体拘留天数以一天到15天不等,它使得公安机关在处罚时具有较强的自我裁量权,有利于根据不同情节进行处罚。建议在处理网络谣言发布者时尽量不使用最高行政处罚措施即行政拘留,以教育和为主。毕竟,利他性动机中仍然存在着“我
本善良”和“出于好心”这样的道德因素。对利他性动机的适当从轻,与对出于利己性和无利性动机的造谣行为适当从严是一致的。如果对三者的处罚都以行政拘留为主要处罚手段,既不利于区分动机,也不利于团结和教育大多数。因此,处理好对利他动机者的教育帮助工作,可以避免因处罚面过广引起民众情感上的挫折和焦虑。
第三层:继续保持对“发泄不满”、“出风头吸引关注”和“故意制造社会混乱”三种行为的查处力度。上述三种动机在本研究中占45%的比例,说明它们已经成为一种网络谣言动机的主流因素。只有加大对主流动机因素的查处,才能遏制网络谣言泛滥的趋势。该层治理有利于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重点对象。
第四层:增加对“、谋求私利”和“报复和诋毁他人”动机者的查处力度。虽然持上述两种动机者各占总案例的11.7%网络谣言的危害,数量并非最多。但主观恶意是最为显著的,应加大查处力度。为此,要创造条件,同时鼓励公民和法人积极报案,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检察院、法院加大对此类案件起诉和审判,并向社会公开,对净化网络言论环境大有裨益。该层治理往往涉及具体的受害者,正确的引导和帮助,能给网络谣言治理工作带来正面口碑。
图一揭示了分层治理的基本模型。鼓励公民自我主张权利是网络谣言治理的基础,教育
警示利他动机者既节约司法成本,又不会因过度处罚引发新的矛盾。解决好上述两个层次的问题后,就可以集中司法资源,在保护对三种利己动机和无利动机的谣言制造者的追责力度的同时,加大打击涉嫌犯罪的以利己性为主要动机的网络谣言制造者,特别是对谋求私利者及报复和抵毁他人者的治理。分层治理可以分清主次矛盾,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公检法等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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