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75号文件的字面表述上不难懂,但在税收征纳实务中要具体适用,却并不简单。其中诸多用词所包含的概念内涵和政策适用范围需精研细读。
概念一:新购进
“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无论是从其字面含义解释,还是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规定,或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等分析,都可以得出结论:“购进”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照75号文件的规定,只有直接购进的相关固定资产方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而自行建造不能比照执行。
如何理解新购进
75号文件所称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即便是2014年以来新购进的他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但是,先将自己原有的固定资产卖给他人,然后再买进该固定资产的不在此列,不属于“新”购进)。
如何界定新购进时间
按现行商事规则,企业支付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即可购买前预付也可购买时一次性支付,还可在购买的前或后分期支付。而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强调的是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至于固定资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与开具发票时间常有差异,以付款时间或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购进固定资产时间显然缺乏唯一性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鉴于75号文件出台时间是2014年10月,距离同年1月1日已有近10个月,企业改动固定资产购进时间作假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为此,笔者建议,以“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转移到企业”的时间为标志,以固定资产移交给购买方的时间作为购进时间更为妥当,主要把控计提折旧的时间不早于2014年1月。凡在2014年1月1日后由出售方交付给购买方的固定资产,即符合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时间规定;而2013年12月及以前购进,在2014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则不在此列。
如何理解单位价值
单位价值,即以货币计量的单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成本)。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不超过”,即指小于或等于某项金额;“超过”即为大于某项金额。
“允许”乃同意的意思,是一种授权式表述。“可”即为可以的意思,让当事人选择而非强制。因此,“允许”和“可”所对应的规定均只是财税主管部门作出优惠政策,企业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享受,而非强制施行。
如何理解“持有”
至于“持有”,原意是指行为人实施或处于对物品支配、控制的事实或状态,如存放、占有、携带、藏有、把持等。结合75号文件第三条和第五条具体分析,可以简单理解为,企业不管是原已购置还是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但应注意,所称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指该项固定资产原值而不是已计提了部分折旧后的余值。
概念二:专门用于研发
如何理解“专门用于研发”
75号文件所称“专门用于研发”,可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加以分析。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明确规定,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同时规定,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由此可见,75号文件对“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所规定的一次性扣除和加速折旧政策,即是对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相关折旧规定的完善。75号文件中的“专门用于研发”,按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执行即可。
对于列举的6个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75号文件给予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特殊优惠,对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
所得税法
一次性扣除。
概念三:缩短折旧年限与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是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而不是企业的会计折旧年限。
75号文件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具体分类及相应年限见下表。
 
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种类
 
正常折旧年限
缩短后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12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6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3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2.4年
电子设备
3年
1.8年
“正常折旧年限”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