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支付技术咨询费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中,其中一道综合题为:位于某市区的制药公司由外商持股75%,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5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营业税金及税金420万元,管理费用550万元,销售费用9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20万元。
当年发生的其中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所得税法(1)向股东企业支付全年技术咨询指导费120万元,股东企业常年派指导专家常年驻本公司并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估。
(2)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200万元(其中残疾人人员工资4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8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5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
未扣除额为5万元,另为投资者支付商业保险费1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相关手续,因股东企业在中国境内会计账簿不健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20%且指定该制药公司为其税款扣缴义务人,购进的污水处理设备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设备)。
要求:
1.分别计算在业务(1)中该制药公司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
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金额;
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试题解析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由于本题中股东企业在中国境内会计账簿不
健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为20%,高于15%是符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本题指定该制药公司为其税款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该制药公司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120×20%×10%=
2.4(万元)。
外国非居民企业为国内居民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增值税代扣代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该制药公司为增值税等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