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常被人们称为“两免三减半”)。正确领会这一政策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搞好所得税筹划的关键。

  一、“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技术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规定逐年,结转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从事的行业属于税法列举的10种行业,才能有资格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企业在投产经营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使经营期限和所从事的行业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具备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资格。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从企业的第1个获利年度算起。如果企业初期存在亏损的,则以结转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那一年度为第1个获利年度。一旦确定了获利年度,则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期限,不论这中间企业是否又发生了亏损。因此,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就是对第1个获利年度出
现时机的适当安排,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两免三减半”政策减轻税负。

  一般来说,企业在刚投产经营时,由于规模较小,知名度低,对行业情况不够了解,常常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只能是稍有盈利。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知名度的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会不断提高。企业如果一味追求利润额,在开始经营后的一两年就确立了第1个获利年度,那么,由于生产经营初期企业利润很小,过早地进入了“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可以减免掉的税额是很有限的,而在以后出现较大获利年度的时候,却由于减免期已过而要全额缴税,这就造成企业的税负增加。因此,要最大限度地利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企业就必须善于安排资金的投入,更加合理地对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筹划,尽量地延迟获利的初姑年度。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在第1年度将近结束时预测可能出现小额的利润,或者企业在初期弥补了前期的亏损后发现本期将盈利,但利润额不是很大,这时企业应扩大费用支出,例如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增加产品科研开发费用等,从而推迟获利年度的出现。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充分享受以后年度大额获利的减免优惠,而且前期的这种广告、科研支出对企业的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更加有利于后期高收益的获利,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所得税筹划实例分析

  甲、乙两外商投资企业均从事电子工业,预定生产期同为16年,两企业的经营业绩见表1和表2.所得税法

  表1:甲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盈亏情况表年  度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利润    -50    -40    -30    100    120    200    300(万元)

  表2:乙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盈亏情况表
年度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利润    20    -10      30    -20    80    200    300

  从表1和表2中可知,两家外商投资企业自1995年至2001年的累计利润总额均为600万元,
但两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却不相同。

  甲企业是在深入研究了相关税收政策后,对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统筹安排。他们认为,企业投产初期由于产、销市场未完全打开,规模没上去,即便产生利润也不会很大,如果过早获利,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不会大。于是,该企业选择了延缓获利的策略,为企业以后年度获得大额利润奠定了基础,也为企业充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少缴企业所得税创造了条件。

  从表1中的有关数据计算可知,甲企业在1995年,即开始生产经营的第1年出现了亏损,亏损额为50万元,1996年亏损40万元,1997年亏损30万元,1998年当年盈利100万元,按政策规定弥补1995年至1997年度的亏损后,1998年当年累计亏损额为20万元。1999年当年盈利120万元按规定弥补完以前年度的亏损后盈利100万元。因此,1999年为开始获利年度。根据“两免三减半”的规定,该企业1999年和2000年两年的生产经营利润免缴企业所得税。2001年至2003年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甲企业在1995年至2001年7年内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 30%×50%=45(万元)


  乙企业未经税收筹划,而是顺其发展,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第1年就盈利20万元,因而1995年为开始获利年度,按政策规定,1995年和1996年两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免缴企业所得税,1997年至1999年3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在1995年至2001年7年内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30-10十80-20)×30%×50%+(200+300)×30%=162(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可知,甲企业在1995年至2001年7年里,比乙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117万元,并且甲企业在2002年和2003年仍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而乙企业则要继续按法定税率(30%)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02年和2003年这两年的时间里,甲企业的税负将继续低于乙企业的税负。

  通常,人们往往以企业的经营利润作为衡量其业绩的主要指标,企业获利时间越早,获利后的社会地位就越高。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企业也就千方百计地追求早获利。但以上的分
析恰恰告诉我们,早获利未必就是企业的最佳选择。正确把握企业开始获利的时机,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对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才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