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赡养父母专项扣除标准协议书》
甲方(赡养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被赡养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明确甲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依据赡养父母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现就赡养父母专项扣除标准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赡养关系
甲方确认与乙方存在法定赡养关系,乙方年满60周岁(含),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赡养父母专项附加扣除条件。
二、扣除标准
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甲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赡养父母专项附加扣除。
2. 甲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将实际发生的赡养支出,作为税前扣除依据,并依法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三、扣除时间
自协议签订之月起,甲方在计算每月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本协议确定的标准扣除赡养父母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时间依法遵照税法规定执行。
四、扣除方式
1. 甲方应在每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将赡养父母专项附加扣除填入相关扣除项目中。
2. 甲方应确保扣除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协议变更
本协议一经签订,除非依法应当变更协议的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协议内容。如双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协议,应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六、解除协议
1. 在扣除赡养父母专项附加扣除期间,如乙方不再符合赡养条件,本协议自动解除。
2. 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后,甲方不再享受赡养父母专项附加扣除。
七、争议解决
所得税法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赡养人):
签字/盖章日期:
乙方(被赡养人):
签字/盖章日期:
特此说明:本协议仅作为甲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享受赡养父母专项附加扣除的依据,不作为其他法律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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