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题目………………………………………………………………………2
摘要………………………………………………………………………2
关键字……………………………………………………………………2
一、遗产税概念学说……………………………………………………3
二、遗产税财政收入效应………………………………………………4
(一)当前各国遗产税收入状况……………………………………4
(二)影响遗产税收入功能的因素………………………………5
三、遗产税再分配和社会公平效应……………………………………5
(一)遗产税和财产再分配……………………………………………5
(二)遗产税与慈善捐赠再分配………………………………………6
四、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7
(一)中国贫富差距现状………………………………………………7
(二)中国征收遗产税的意义…………………………………………8
五、我国遗产税的政策选择与立法安排………………………………9(一)遗产税的舆论准备………………………………………………9
(二)遗产税税制模式选择……………………………………………10
(三)遗产税税基的确定………………………………………………10
(四)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10
(五)完善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11
完善相关民事法律规范…………………………………………11
遗产税问题研究
摘要:遗产税是国际上普遍开征的税种。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遗产税的开征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了我国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许多有利条件,但是遗产税税制复杂,涉及面广,征管难度大,遗产税的开征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障碍。综合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我国具有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而一定的经济条件和法律基础也使遗产税立法具有可行性。我国的遗产税立法应立足于现实国情,选择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遗产税制模式,并进行科学而合理的税制要素设计,同时完善与遗产税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以形成完善的遗产税法律制度体系。
AbstractInheritance tax is generally imposed international taxes. Inheritance tax as a property tax, in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life play an important social and economic function. In recent years, as China's economic growth and widening income gap, the levy of estate duty is increasingly becoming the focus of attenti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China's decision to have a number of favorable conditions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estate duty, but Estate Duty tax system complex and involves many aspects,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difficult, the introduction of estate
duty faced with some problems and obstacles. Considering the present stage of national conditions, China has the need to levy inheritance tax, and certain economic conditions and legal basis for the inheritance tax legislation also feasible. Our inheritance tax legislation should be based on current conditions, selection in line with our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estate system model, and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tax system elements of design, and improving and supporting estate-related legal system, to form the perfect estate Legal System.
关键字遗产税  效应分析  政策制度
所得税法Keyword: Estate Duty  Effect analysis  Policies and systems
改革开放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均收入不断增长,个人财富积累也大大增加。与此同时,贫富差距成为大家日益关注的一个问题。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一样,中国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来控制和缩小贫富差距。从税收角度,对收入和财产的课税是最直接的调控手段,遗产税自然是可供选择的工具之一。而且,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税政实施纲要》,到1994年我国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进行的里程碑性
质的税改,税制中均包括一个悬而未征的遗产税。因此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有学者开始关注遗产税。进入90年代,政府多次明确提出将适时开征遗产税,财税部门、立法部门也从提议到着手进行调研、甚至为立法草拟文件,理论界的相关研究也逐渐升温,到21世纪,媒体和大众也加入进来,遗产税呼之欲出。
一、 遗产税概念学说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在血多西方国家有长期开征的历史,西方不同时期的许多学者都曾经关注过遗产税,包括对遗产税课征的理论依据。
改良主义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认为,虽然每个都有权转让自己的财产,但是为了避免财富的分配不平等,促进财富的分散化,应对接受赠与和继承财产的任何人规定一个接受或是继承的最高数量标准。因为不当的行驶遗赠权往往危害人们永久的;利益,而财产本身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他认为国家可以用税收这个工具,作为缓解财富不平等的手段,主张对遗产征收较高的税。
德国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认为,相对于劳动力这个要素来说,土地、资本等要素的负担税收能力更强,因此应对继承的财产的课税,要比对劳动所得征税更重。
萨缪尔认为,“对于继承亡故亲属和朋友遗产的个人征收的遗产税是无须解释的,遗产税可以避免形成一个永远有钱的阶级,不劳而获。”
新剑桥学派的代表人物琼·罗宾逊主张实行没收性的遗产税。对于不劳而获的收入,政府应以遗产税加以限制,消除私人财产的大量集中,改变财富和收入分配不均倾向。
马斯格雷认为遗产税尽管在收入上重要性不大,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政策工具。由于通过遗赠转移财富是财富走向集中化的主要因素之一,遗产税是限制财富集中的合适工具,而且还是表达社会对遗产权利转移态度的有效工具。
以上学者都是对遗产税的理论依据规范分析,是对选择遗产进行课税的合法合理性的理论解释。这个解释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凭什么对遗产课税,二是为什么对遗产课税。首先来看第一个层面的问题即所谓凭什么对遗产课税的问题。这个问题要说明对遗产课税是天然合法的:包括在一个国家已经建立的法律体系中;包括符合大众在政治、道德方面的价值衡
;包括是否符合大家基本认同的法理逻辑。遗产课税首先和其他所有税收一样,都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施行的。课税是政治权力对个人的自然权利的一种侵犯,但是这种侵犯被认为是必要的,因为人类社会在任何社会形态、任何历史阶段都不可能对个人自然权利完全放纵,尤其是私有财产出现、阶级分化出现以后,更需要有一种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强权力量来克制个人的自然权利,以保证这种自然权利在安全和秩序下得以维护和行驶。政府课税被普遍认为是合理的,是对政府政治权力的一种认同。既然政府课税是合理和必需的,课税对象的选择是政府权力的延伸,政府有权力做实际选择。第二的一个层面为什么对遗产课税。遗产课税首先能带来财产收入,这是税收的自然属性。早期的遗产税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筹集战争经费,也就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与古代和近代的遗产税相比,现代对遗产课税的国家,主要是因为遗产税本身能够或者比较容易体现和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更重要的是,通过遗产税还可以促进社会公平。一般认为,遗产所得本身是不公平的分配。遗产的继承使社会财富更加集中,贫富差距扩大,对遗产课税可以矫正这种不公平。财产的积累和转移给下一代为后代提供了一个不公平的起点,而且这个起点的不公平能够在后代之间制造更严重的不公平。另外遗产税还可以刺激慈善捐赠,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社会慈善事业被称为第三次分配,是继市场初次分配和政府再分配之后的第三次分配。
各国设立遗产税,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遗产可以增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遗产税可以体现公平,促进公平。理论和实际都告诉我们,市场经济和经济发展无法避免贫富差距、社会不公平现象,政府都有必要对这种不公平进行纠正。遗产本身也是造成不公平的原因之一,遗产税是政府可以选择的政策工具之一。
二、 遗产税财政收入效应
税收的首要目标是取得财政收入,任何税种都具备财政收入功能。税收的任何其他政策目标,也都是建立在取得财政收入、并通过这一基本功能传递实现的。遗产税也不例外,它首先能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据考证,早在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就曾经开征过遗产税,其主要目的是筹集战争经费。近代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大多也是为取得财政收入,比如美国曾于1797年、1862年、1898年和1916年四次开征遗产税,每次都是为了筹集战争经费,战后马上停征。
(一) 当前各国遗产税收入状况
与古代和近代相比,现代意义的遗产税不再以筹集收入为主要目的,遗产税在政府税收总收
入中所占的比重也在降低,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和地区遗产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很少有超过5%的。英国2000年遗产税总收入25亿英镑,占该国税收收入的0.5%左右;法国2000年遗产税总收入占该国税收收入的2%;匈牙利1999年是1.1%;波兰1999年是0.7%;从2000~2004年,遗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分别是2.6%2.3%2.4%3.0%2.6%。美国大部分的遗产税收入占比是在1%~2%之间徘徊。以上数据可以说明,遗产税在各国税制中收入功能都不强。
(二) 影响遗产税收入功能的因素
遗产税的收入功能,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遗产税征收本身的收入状况,也就是遗产税自身的收入有多少,它取决于税基的选择,税率的设计,征管的方法和技术水平等等因素;另一方面是遗产税对总体税收收入的影响,也就是由遗产税引发的种种反应,以及对其他税种收入的影响。比如说,如果遗产税的避税行为也造成了所得税的损失,那么衡量遗产税的收入时就应该把这个负面影响也考虑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