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最近随着新个税的出台,我们所缴纳的个⼈所得税的⽅法也变更了很多,⽐如现在我们的专项附加抵扣增加了。那么⼤家知道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办法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第⼀章总则
所得税法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本办法所称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所得税法规定的⼦⼥教育、继续教育、⼤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和赡养⽼⼈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切实减负、改善民⽣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章⼦⼥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纳税⼈的⼦⼥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出,按照每个⼦⼥每年12000元(每⽉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学⼊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学和初中教育)、⾼中阶段教育(普通⾼中、中等职业教育)、⾼等教育(⼤学专科、⼤学本科、硕⼠研究⽣、博⼠研究⽣教育)。
第六条受教育⼦⼥的⽗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式在⼀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400元)定额扣除。纳税⼈接受技能⼈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条个⼈接受同⼀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出可以由其⽗母按照⼦⼥教育⽀出扣除,也可以由本⼈按照继续教育⽀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录范围内的⾃付部分和医保⽬录范围外的⾃费部分)由个⼈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出部分,为⼤病医疗⽀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条纳税⼈发⽣的⼤病医疗⽀出由纳税⼈本⼈扣除。
第⼗⼀条纳税⼈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条纳税⼈本⼈或配偶使⽤商业银⾏或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为本⼈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的⾸套住房贷款利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套住房贷款利息⽀出,纳税⼈不得扣除。纳税⼈只能享受⼀套⾸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三条经夫妻双⽅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扣除,具体扣除⽅式在⼀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四条纳税⼈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出凭证。
第六章住房租⾦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纳税⼈本⼈及配偶在纳税⼈的主要⼯作城市没有住房,⽽在主要⼯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的租⾦⽀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1200元);
(⼆)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800元)。
第⼗六条主要⼯作城市是指纳税⼈任职受雇所在城市,⽆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主要⼯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扣除住房租⾦⽀出。夫妻双⽅主要⼯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在其主要⼯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出。
第⼗七条住房租⾦⽀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扣除。
第⼗⼋条纳税⼈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纳税⼈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第七章赡养⽼⼈专项附加扣除
第⼆⼗条纳税⼈赡养60岁(含)以上⽗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的赡养⽀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为独⽣⼦⼥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为⾮独⽣⼦⼥的,应当与其兄弟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指定分摊或者赡养⼈约定分摊,具体分摊⽅式在⼀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式的,每⼀纳税⼈分摊的扣除额最⾼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1000元),并签订书⾯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赡养2个及以上⽼⼈的,不按⽼⼈⼈数加倍扣除。
第⼆⼗⼀条其他法定赡养⼈是指祖⽗母、外祖⽗母的⼦⼥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母、外祖⽗母赡养义务的孙⼦⼥、外孙⼦⼥。
⼆、征收⽅法
个⼈所得税实⾏源泉扣缴和⾃⾏申报两种征收⽅式,⽀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为个⼈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在两处以上取得⼯资薪⾦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的,以及有扣缴义务⼈,但扣缴义务⼈没有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应当⾃⾏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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