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薪⾦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般原则
企业在向职⼯发放⼯资薪⾦时,有两个税负因素必须考虑,⼀个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第⼆个是个⼈所得税的缴纳。下⾯店铺⼩编来为你介绍⼯资薪⾦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资薪⾦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个⼈所得税缴纳的⼀般原则
从⼯资薪⾦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来看,2008年1⽉1⽇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对⼯资薪⾦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有重⼤影响,取消了实施多年的“计税⼯资”的概念,继⽽采⽤合理扣除的原则,不再受“计税⼯资”的严格限制。
从个⼈所得税缴纳来看,1994年1⽉1⽇修订的《个⼈所得税法》确⽴了现⾏个⼈所得税制。
⼯资薪⾦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般原则
——2008年1⽉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的计税⼯资制度
2008年1⽉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国采⽤的是计税⼯资制度。计税⼯资,是指在计算企业⼀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资费⽤标准。实⾏计税⼯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按计税⼯资扣除的标准扣除,其实际发放⼯资在计税⼯资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008年1⽉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的合理扣除原则
2008年1⽉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我国取消了计税⼯资制度,采⽤合理扣除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四条规定:“企业发⽣的合理的⼯资薪⾦⽀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资薪⾦,是指企业每⼀纳税年度⽀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的所有现⾦形式或者⾮现⾦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资、奖⾦、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资,以及与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出。”
合理⼯资薪⾦,是指企业按照股东⼤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资薪⾦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的⼯资薪⾦。税务机关在对⼯资薪⾦进⾏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资薪⾦制度;(⼆)企业所制订的⼯资薪⾦制度符合⾏业及地区⽔平;(三)企业在⼀定时期所发放的⼯资薪⾦是相对固定的,⼯资薪⾦的调整是有序进⾏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资薪⾦,已依法履⾏了代扣代缴个⼈所得税义务;(五)有关⼯资薪⾦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资薪⾦,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企业⼯资薪⾦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薪⾦的个⼈所得税缴纳的⼀般原则
每⽉取得⼯资薪⾦后,先减去个⼈承担的基本养⽼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再减去个⼈所得税起征点(2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资薪⾦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个⼈所得税缴纳的特殊事例
年终奖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个⼈所得税缴纳
——年终奖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年终奖属于⼯资薪⾦所得,可作为企业发⽣的合理的⼯资薪⾦⽀出,准予扣除。
——年终奖的个⼈所得税缴纳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取得全年⼀次性奖⾦等计算征收个⼈所得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纳税⼈取得全年⼀次性奖⾦,单独作为⼀个⽉⼯资、薪⾦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内取得的全年⼀次性奖⾦,除以12个⽉,按其商数确定适⽤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雇员取得除全年⼀次性奖⾦以外的其它各种名⽬奖⾦,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律与当⽉⼯资、薪⾦收⼊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所得税。
个⼈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个⼈所得税缴纳
——个⼈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应视为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资薪⾦所得,可作为企业发⽣的合理的⼯资薪⾦⽀出,准予扣除。
——个⼈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的个⼈所得税缴纳
《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1]57号)规定: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对于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可视为⼀次取得数⽉的⼯资、薪⾦收⼊,
允许在⼀定期限内进⾏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除以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的⽉⼯资、薪⾦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按实际⼯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法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资薪⾦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法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资薪⾦不能在企业所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资薪⾦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的,否则按《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三条规定:“纳税⼈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列收⼊,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扣缴义务⼈
所谓扣缴义务⼈,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收⼊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资薪⾦
的个⼈所得税以⽀付⼯资薪⾦所在单位为扣缴义务⼈。
——⾏政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三倍以下的。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零⼀条的规定,纳税⼈采取欺骗、隐瞒⼿段进⾏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扣缴义务⼈采取前款所列⼿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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