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
一、索赔分类
根据索赔的目的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变更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安排成本的附加开支赐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承包人担当的经济损失。费用索赔的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费、保险费、利润及管理费等。在不同的索赔事务中可以索赔的费用是不同的。
工期索赔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缘由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
二、索赔的依据
索赔要有依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行能成立。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各
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工程施工进度安排、工程图纸及技
术规范等;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安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
及工程照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
中送停电、送停水、管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三、索赔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刚好性、全面性、关联性、有
效性。
四、索赔成立的条件
(一).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务
索赔事务又称干扰事务,是指那些使实际状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更的各类事务。通常,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务有:
(1).发包方违反合同给承包方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 ). 因工程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说明、技术资料不准确,或由于不行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变更,造成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方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方的费用增加;
(5)发包方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缘由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缘由导致工程短暂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更及其他。
(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索赔成立必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与合同比照,事务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干脆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缘由,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五、索赔的程序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担当责任的其他状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不能刚好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务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依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
内未赐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做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务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
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务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承包人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可按以上索赔程序和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六、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网络分析法:网络分析法通过分析延误前后的施工网络安排,比较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出工期应顺延的
工程工期。
(2)比例分析法:比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增加或削减的单项工程量于合同总量的比值,推断出增加或削减的工程工
期。
(3)其他方法:工程现场施工中,可以根据索赔事务实际增加的天数确定索赔的工期;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协议
确定索赔的工期。
2.费用索赔计算方法
(1)总费用法:又称总成方法,通过计算出某单项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单项工程的合同费用,剩余费用为索赔费
用。
(2)分项法:根据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逐项进行工程费用的索赔,可以分为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
分别计算索赔费用。
七、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
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