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维护施工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的施工参与方依据施工项目管理规定和设计图纸等文件而订立的,约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
第四条 在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前,施工参与方应当互相了解、认识工程对象,确保施工参与方具备相应的资质、经验和能力,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有法定代表人或者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参与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等;
(二)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位置、用途等;
(三)工程质量的要求和标准;
(四)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
(五)施工期限和工期计算方式;
(六)合同履行的保证方式;
(七)双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七条 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其他项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施工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施工参与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工程设计和施工图纸等文件,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调整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九条 施工参与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要求履行施工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 施工参与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建筑物和设备的质量检测报告,并进行必要的验收和检测。
第十一条 施工参与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如发生不可抗力或甲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延期或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监督施工参与方的施工过程,合理要求施工参与方的配合。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指定监理单位对施工参与方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四条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参与方支付合同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要求施工参与方提供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等相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验收和检测。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要求施工参与方在施工期间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 保证和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参与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证金或者提供保险,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 施工参与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质保期内,对工程给予必要的免费维修和保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如因施工参与方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或者发生施工事故,施工参与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提供合理配合或者发生其他不属于施工参与方原因的情况,导致施工参与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施工参与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施工参与方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或者发生施工事故,甲方有权要求施工参与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提供合理配合或者发生其他不属于施工参与方原因的情况,导致施工参与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十三条 发生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其他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标准订立的合同,适用本标准的规定;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