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基本权利及福利待遇
【编者按】春节过后,东莞“招工难”问题再现端倪。这其中有各种各样的客观因素,当然也有企业忽视了员工基本权利和福利待遇的原因。本文对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福利待遇做了简要列举,希望能给公司管理者提供参考价值。
一、入职阶段员工基本权利
1、员工在应聘用时可了解与岗位相关的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企业还没有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常有些企业先与员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现实中这种做法是违劳动合同法的,也会给企业带来诸如双倍工资等风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在职期间员工基本权利及福利待遇
1、获得报酬权
(一)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公面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就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
(二)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三)非法定原因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四)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全民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部分公民放假的节假日期间加班的,如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其中,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即第一项和第三项,是必须要支付加班费的,不可以安排补休来顶替。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也可以支付加班费。
3.带薪年休假
(一)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6)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4.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期间工资
(一)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5.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劳动法 试用期
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二者取其高。
6、工伤医疗期间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指的是原应发工资。
7、事假期间工资
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工资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正常劳动所应获得的报酬。对于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的,应视为劳动者在法定或约
定的工作时间内未从事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8、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9、休息休假权
休息、休假权不仅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若遇加班加点,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由于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日的,可以在向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0、参与企业制度的制订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
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的内容,包括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1、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可以要求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无特殊约定,并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12、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3、依法享有相应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
三、劳动者离职的权利和待遇
1、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获得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依照法定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劳动合同解除可获得补偿金
其中,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算),如是2008.01.01之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5、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可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
员工可要求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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