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劳动合同法
篇一:德国劳动法对我国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借鉴
德国劳动法对我国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借鉴作者:徐前权江啸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XX年第06期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公权力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和调控力度,但是,其立法依据存在着一定的缺失,相关制度的安排不适当,立法上对于新兴劳动体——大学生的就业权益的保护考虑不足。而经历了漫长发展历程的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在立法上对我国大学生权益保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劳动合同德国借鉴
一、德国的劳动合同形式对我国的借鉴
(一)德国的劳动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的形式,《德国劳动法》坚持基私法自治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对其不作限制。显然,德国承认劳动合同形式的多样性,放宽对劳动合同成立形式的规定,以避免由此产生的无效劳动合同,从而扩大了劳动法律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又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利益,既相应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控制在用人单位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这样,就不至于造成因过度偏袒劳动者而使劳资关系紧张的状况,有助于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我国劳动合同形式的完善建议
1、《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形式上除了承认书面劳动合同外,同时,应使劳动合同形式多样化,即将口头合同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我国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其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双方谨慎签约,以及在出现争议时便于提出证据。因此,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不排除有证据证明的条件下,符合法律要求的口头合同的存在。
2、在立法上,对事实劳动关系做相应的规范,填补法律上的空白,引导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明确规定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用人单位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二、德国的劳动合同期限对我国的借鉴
(一)德国的劳动合同期限模式
《德国雇主法》坚持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属于例外情况,需要特殊理由。可以看出,德国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主导形式,并在法律中明确限制了定期劳动合同使用范围及使用规则。
这些做法很明显有利于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使雇员具有较强的职业稳定感,并能促使其在职业上有所发展,同时还可以防止企业过度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使企业能长远发展。
(二)我国劳动合同期限的完善
1、从我国国情出发,制约合同的短期化,用人单位应发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积极因素,完善管理机制建立起适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体系。立法充分考量劳动力市场的现状,从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向改革人手,将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界定成为两种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用工形式。
2、扩大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范围。建议适度放宽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参照劳动者黄金劳动年龄和劳动力市场的普遍情况,对劳动年限加以压缩,将劳动者的考核合格义务与签订意愿代替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这一签订要件。同时明确规定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
三、德国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对我国的借鉴
(一)德国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德国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一般不长,当然,这与其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有不可或缺的联系。不仅如此,试用期期限的确定不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而是按照工种和工作性质确定。根据岗位确定试用期也比较符合试用期对劳动者工作能力考察的本质要求。
另外,试用期的解除条件也比较宽松。试用期是劳资双方进行双向考核的特殊阶段,解除条件宽松,既方便劳动者选择适当的工作,也可避免日后解聘带来的风险和成本。
(二)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完善
1、确定试用期的适用范围,缩短试用期限。对试用期的适用范围,给予明确的具有说服力的具体的规定,对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另外,可在现行试用期规定的思路指导下,适度缩短试用期期限,以达到试用期规定的本质要求。
2、加强对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确定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从劳动者的试用期开始算起,试用期限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劳动者试用期限内的劳动报酬应由双方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上自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将“工作岗位条件”作为劳动合同试用期考察的范围和条件,这样就比较符合劳动者的立法本意。
基金项目:长江大学创新实验计划项目(1038)
参考文献:
[1]孙英浩.欧美国家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及对我们的启示[J].中国高教研究,20XX(11).
[2]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3]杨燕绥.新劳动法概论[m].大学出版社,20XX.
作者简介:徐前权,男,湖北仙桃,1963.12-,中共党员,长江大学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长江大学法律顾问。兼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沙市区第五届政协委员。
江啸:女,湖北荆州,劳动法 试用期1991.10-,中共党员,长江大学法学系学生。
篇二:德国劳动法
第五节德国劳动法
一、德国劳动法的历史渊源与法律渊源
(一)历史渊源
现代德国劳动法兴起于19世纪末下半叶工业化大生产与新型法律关系诞生的阶段。此时,劳动关系不再被视为给予领主与农奴、主人与仆人的关系。在民法的影响下,劳动法走上一条自我发展的道路,因此,在政党之间的权利平等也适用于雇佣关系。
1920年,魏玛共和国制定了第一部重要的劳动法法规,即所有的20人以上的企业有义务建立企业工会。这一法规至今仍适用于德国劳动关系。在当时宪法中也第一次出现了保障工会自由活动和工人劳动及经济的条款,这些条款在《基本法》中亦可看到。
这一时期劳资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劳资双方的正式协议。1927年,劳动法院和第一个工会组织即德国工会联合会相继建立。然而,二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导致了工会成员大量减少和极高的失业率。集体协商机制和工会组织归功于当时日益恶化的工业经济形势。随后,大量集体协议为紧急法令破坏。希特勒执政时,集体协商和工会制度被完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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