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来,我国的高教事业不断发展。随着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方式己经由“国家统一分配”向着“双向选择、自主择业、逐步走向市场”的方向转化。当然,从其意义上看,这对大学生的竞争意识,进取精神都是有好处的。但是社会的改变必然会带来一些矛盾与问题,当代大学生对于就业求职其中的法律问题意识的薄弱,对其解决方法的缺乏。致使大学生会面对很多求职问题,但往往只是忍气吞声,不敢更不会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中国的大学生因国务院的扩招政策,增长速度已达到前所未有的快速,2016年的大学毕业生据估计将达到780万的前所未有的人数。这么多人数所带来的就业问题不能被忽视,本文将从大学生面对求职会出现的法律问题与解决办法进行谈论。
一. 大学生面临的几种常见就业法律问题
1.关于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问题
其一,毕业生不能按约定履行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就业合同或用人合同,是供需双方录用与被录用关系的法律依据,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在实际
就业过程中,违约现象却屡屡发生,如,毕业生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最终只能履行一份协议而造成违约;因出国、考取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军、选干等造成就业协议不能履行而构成违约。其根本原因是毕业生对于其法律方面了解的不深入。其二,就业单位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甚至是就业协议。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合同。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中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
还有的公司会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的心理,签订“一边倒劳动合同”,即合同中主要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很少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例如与求职者约定诸如“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或要求求职者写下“保证书”逃避责任。剥夺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甚至有侮辱、体罚等侵犯人身权的“卖身合同”,等等。但在现实之中,毕业生毕竟供大于求,就业单位会以职位为要挟或以高工资去诱惑。一些大学生或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是害怕失去职位,往往就范。
2.大学生求职时面临的用人单位的歧视现象
其一是性别歧视。性别歧视往往发生在女性身上,因为一些就有的观念,或是因为女性先天的因素。就业单位往往会重男轻女,不招生女性或是待遇很低,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剥夺了女大学生工作的权利。其二是对地域对学校的歧视。某些就业单位不招收某某地方某某大学的毕业生。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自认倒霉,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就业权利被剥夺,更不会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
3.利用试用期来骗取劳动力
有一些用人单位会利用大学生分不清试用期与见习期,使大学生工作很长的试用期,在这段时间内,付很少的工资。但在试用期快到到了的时候,种种理由解雇大学生。有很多大学生被骗,浪费时间,浪费精力。当然,用人单位的做法是明显违反劳动法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劳动法》中关于试用期的长短是这样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六个月。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4.理由大学求职心切骗取金钱或诱人犯罪
一些非法用人单位以招聘录用之名,向求职者索要“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押金”等,利用求职者急于求职的心理骗取钱财。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押金或保证金)。所以,那些任职初期需要先缴各种名目费用的公司是不合法的。
如果招聘者夸夸其谈,反复强调招聘职位轻轻松松赚大钱,很有可能是在引诱你加入传销、情等及其他非法机构。大学生要明白,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一旦误入陷阱可能就无法自拔了。
5.招聘时言不符实
一些公司为了吸引求职者,常常粉饰职位信息:比如说招聘经理助理、部门经理、业务代表、商务代表等,其实就是业务员、保险代理人等。这些公司经常以高薪为诱饵,迫使应聘者立刻签订合同,并以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方式,千方百计套牢求职者。
偶比如有一些企业以声称实行“低工资高奖金”的制度,然后利用各种理由,使求职者永远也
拿不到高奖金,只能拿那可怜的低工资。求职者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才发现自己被骗了。应聘者应当放下面子,不清楚的地方要问明白、谈清楚。比方说,一年是发十二个月薪还是发十三个月薪?试用期待遇如何?试用时间多长?加班时间费用如何计算?其次最好能将上述内容写进劳动合同。
8.利用简历骗取资料或创意
通过收取求职简历,形成大量的个人信息,出售给企业作为销售信息。大学生要注意当对方要求你提供奇怪的证明材料时一定要多想想,不要向根本不知底细的“招聘单位”透露任何个人隐私信息,一旦发现侵权迹象应当立即报案。还有的招聘单位会要求大学生提交一个某某的创意,其实是为了减少开支,剽窃创意。所以,大学生要跟招聘公司提前确定后版权问题。
二. 面对这些问题应当采取的措施
1.高校应加强对大学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教育。
要进一步健全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切实改变教用脱节的现状,加强教学的针对性。高校和
教师应当想方设法与实践相结合,要经常考虑这样一些问题:我们所传授的知识到底有何用?如何与市场接轨?哪些单位或职位有用?社会需求怎样?用人单位需要什么样的毕业生?我们培养的学生与用人单位需要的是否相符,差距在哪里?怎样去改进?即根据用人单位对人才要求,建立校企合作的订单式培养模式,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落入各种陷阱,又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教用脱节的现象。
最终要的是,要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高校要进一步重视对大学生进行求职教育,可行的办法有:针对毕业生开设《劳动法》、《合同法》等选修课;选派包括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在内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高校就业指导机构,以确保对大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同时,学校就业指导机构要选编一些相关资料供大学生阅读,如《劳动法》、《合同法》、常见的就业陷阱案例等,使违法企业的伎俩被学生所知。
2.大学生自己要有法律意思,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护自己的权益。
毕业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如果遭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要勇于说不。遭遇骗子时,不要怕,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有勇有谋,无法对付时,及时报案,及时将违法分子绳之以法。对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要了解清楚,做到知己知彼,可以通过熟人去打听招聘单位的情
况,或者通过工商部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等途径核实单位的真实性。此外,高校要通过各种渠道对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以摸清招聘单位的发展前景。
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不能怕麻烦,要仔细观察,一条条的看。哪里不懂就要方向面子去问
3.社会各界应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针对大学生就业市场存在的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范就业市场,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注意发挥由各级政府部门的就业场所和人才交流中心的主体作用,对进入招聘场所和人才交流中心的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事前资格审核,防患于未然。建立奖惩制度,对那些诚实守信、遵章守纪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行为不轨、设置招聘陷阱的用人单位,给予必要惩戒。要注意发挥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和监督作用,为大学生就业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大学生是社会的希望,是社会新鲜的血液。大学生就业的问题不单是简单的一份工作,其更代表了社会的发展。现在的环境等等都远还没有要求,需要政府,社会,学校更有大学生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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