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摘要
第一章
第二章
促进就业:规定了国家对就业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劳动者就业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就业歧视,保障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等特殊体的就业权益。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内容、形式、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以及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了工作时间的标准、弹性制度、加班制度,以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事项。
工资:规定了工资的支付方式、时间、标准,以及最低工资制度、工资保障制度等事项。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劳动安全卫生义务,以及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等事项。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的孕期、产假、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措施,以及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事项。
第八章
职业培训:规定了国家对职业培训的政策和措施,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了国家对社会保险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方针,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福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事项。
劳动争议: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定义、类型、处理程序,以及调解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等事项。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规定了国家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职责、权限等事项。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害后果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章
附则:规定了本法的施行时间、适用范围、解释权等事项。
劳动法 试用期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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