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职能,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教师的有关工作。各中小学校根据本办法,自主管理本单位的教师队伍。
第二章  教师资格
第三条  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教师调动申请    第四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衡阳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三章  校长管理
第五条  坚持校长任职资格标准,规范校长选拔任用程序。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副科级以上学校校长,支部书记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命(或聘用);其他中小学校长及教育行政干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重新进行聘任。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七条  坚持编制标准,规范编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央编办发[2014]72号)规定,将全市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核定,其中农村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
严格按照省颁标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配备行政人员职数,搞好教职工核编定岗分流工作,因地制宜,合理调剂人员编制。各学校(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编制自我约束机制,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员编制。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教师编制管理台帐,合理调配教师。
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私自聘用社会人员代替正式聘用人员上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教师编制。违反编制规定,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年龄偏大且老弱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师,实行病退;对擅自离岗人员要即时清退;对聘任到民办学校的公办教职员工,其公办教师编制予以取消。鼓励民办学校招聘外地优秀教师,其招聘的优秀教师人事档案可挂靠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实行动态编制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师管理信息资源数据库,每学期末将教师编制统计信息报市编制部门备案。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核编工作。
第五章  教师招聘
第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总编制内,每年2月份根据上年度自然减员及生源情况,测算并制定当年教师补充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考、择优聘任制度。每年5月份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组织教师招聘。
第十二条  拓展教师补充渠道。积极引进特岗教师,每年1月份,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制定并上报特岗教师需求计划。特岗教师服务期满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经市教育、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审批,7月份办理入编起薪手续。
加强农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向培养、公费教育、定期服务”的原则,加强初中或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
加大特殊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和职业学校的双师型专业领军人才,根据工作需要,由市人社、编制、教育等部门综合考核后,按程序办理录编手续。
第十三条  新录用教师实行服务期制度。新录用到农村中小学的教师服务期为五年,服务期内不得调动。录用到城区中小学的教师,见习期满转正后,必须到农村中小学支教三年,否则不具备申报参评教师职称评聘资格。
第十四条  新补充的教师,市编制、人社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教师上岗前办理好列编和起薪手续。
第六章  调配交流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调配一般在每年暑假期间进行。
第十六条  城区学校补充教师,每年6月份由学校根据生源及学科教师情况,分学科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进人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编制和学科教师实际需求向学校下达进人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在7月份面向全市农村中小学公开选聘。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请跨乡镇办事处调动,由本人填写《耒阳市中小学教师调动审批表》,经调出、调入单位签注明确意见,在调入单位有编制、有岗位和不影响调出单位工作的前提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小幅调整、合理流动、均衡配置”的原则进行调配。乡镇
办事处内的小学教师调整,由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提出调配方案,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规范公民办学校间流动。民办学校招聘公办在职教师,限招超编学校富余学科教师,同时必须经原公办学校同意并报教育批准
公办学校教师一经聘任到民办学校,按《耒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发展民办教育的实施意见》(耒政发〔2014〕22号)规定,停发当月工资,并取消其公办教师编制,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全部移交到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工资、五险一金等均由接收单位负担。
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原公办教师返回公办学校,需重新参加招聘考试,按新招考人员对待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教师改行。中小学教师原则上不得改行,确需改行的,在教育系统服务期必须满五年以上,且要严格按程序办理。申请调离教育系统的教师,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注意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依次报分管教育的市领导批示、市大编委会集体审议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凡是调出教育系统的,原则上必须办
理正式调动手续,特殊原因借调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市委组织部办理借调手续,否则,外系统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抽调、借用教师从事教育系统以外的工作。经批准借用的教师,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年。凡逾期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市财政停发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