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汽车黄牌
【公布日期】2012.04.06
【字 号】新政办发[2012]47号
【施行日期】2012.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起草的《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努力杜绝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坚决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事故总量,促进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机制,确保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确保交通事故频发路段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和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明显下降,坚决遏制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行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具体实施,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承担自治区道路交通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牵头负责,各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三、工作重点
  以2012年“道路客运安全年”为契机,进一步促进道路安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一)以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卧铺客车和县级客运企业为重点,加强源头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1.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对专业运输驾驶人和普通驾驶人,实施有针对性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加强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监督落实培训大纲,并严格考核。继续深化“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强制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加强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严格夜间客运班线的审批,合理调整班线时间。对营运从业资格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聘用。运管机构要完善道路运输诚信管理系统,同级交管部门每月将营运驾驶员违法信息、事故信息传递给运管机构录入诚信管理系统。要督促运输企业淘汰被列入“黑名单”的营运驾驶人,运输企业在聘用驾驶人时要查询驾驶员诚信管理系统,确认符合条件方可聘用。对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驾驶人,对其培训、考试和聘用过程实行责任倒查。
  2.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机动车登记和年度审验;加强客运车辆、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户籍化管理;强制推行校车所有座椅安装安全带,推广运用专
用校车;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严禁转籍过户,并注销牌证,强制报废;发现非法改装的车辆,要严格查处。各级交通运管机构要督促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进一步严格对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要坚决整改;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对不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的运输企业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台账及驾驶人台账,实行“一车一人一档”,督促无牌无证车辆和人员完善相关手续,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3.加强对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各地要继续加大力度,推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完成自治区、地、县、企业四级监控平台建设,并实施联网联控。要指导企业选用通过交通部检测、自治区推荐目录范围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各级运管机构、公安交管部门要通过《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自治区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做好监督工作,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未接入《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自治区总平台)和《自治区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2012年度可先接入其中一个平台)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各级交通部门及运管机构要加强对运输企业建立、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情况进行定期抽查、监督,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
  4.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管。各级交通运管机构要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依法督促各运输企业和运输经营户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车辆和营运驾驶人的安全监管。以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为主要内容开展客运企业标准化工作。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强化对车辆的维护管理,加强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查堵工作,加强对出站车辆的安全检查,督促汽车客运站严格履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职责,严防存在安全隐患和超员车辆出站。今后,对交通违法率排前三位的重点运输企业,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可采取通报批评、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黄牌警告、依法给予、责令整顿等管理措施,整顿期间暂停新增运力。
  5.加强监管力量的协调配合。各级交通运管机构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交通违法和事故抄告制度,及时了解营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情况,加大对有事故记录驾驶人的排查力度;对严重超员、通过GPS回放10%以上的客运车辆长时间超速20%以上的,交通运管机构要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
  6.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管理。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大力推动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辖区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纳入文明创建、平安创建和“平安畅通工程”考核体系,坚持长效管理。
  (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牵头组织交通事故频发路段隐患和“马路市场”的排查治理,发动全面排查并分级建立台帐,实施区、地两级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自治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部门要以G30、库尔勒-库车高速公路为重点,组织高速公路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电子监控设施及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安全、服务设施,会同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及高速公路沿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排查治理交通事故频发的隐患路段,对难于治理的重大隐患立项治理,确保高速公路及配套的立交桥梁隐患得到治理,路况良好、设施齐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开展急弯陡坡路段隐患的排查治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事故频发路段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推动实施“生命防护工程”,利用裁弯、改坡、设置安全设施和标志等办法,对公路进行提质改造,会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为车辆及行人提供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村村通”、中小学校门前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缺失的问题采取相应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