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快专递分册
国家邮政局
二OO一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 4 )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章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基本规
定 (10)
第二节收寄手
续 (11) 第四章邮件的分拣和封发
第一节基本规
定 (13)
第二节邮件分拣封发处
理 (14)
第三节进口邮件袋的接收、开拆处理 (16)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 (18) 第六章邮件的投递
第一节基本规
定 (22)
第二节投递邮件的接收处理 (23) 第三节按址投递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23)
第四节局内投交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24) 第五节
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 (25) 第七章
邮件的撤回 (28) 第八章邮件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
第一节
交接验收 (29)
第二节
勾挑核对 (31) 第三节
平衡合拢 (31) 第九章邮件的查验和赔偿
第一节验单的缮发和答
复 (32)
第二节邮件的查
询 (33)
第三节责任段落的划
分 (37)
第四节邮件赔偿的处
理 (39)
第一十章邮件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附录一国内特快专递业务资费
表 (60)
附录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61)
附录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封装规格
表 (62)
附录四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单式目
录 (66)
附录五全国邮政礼仪业务规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定 (97)
附录六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处理规定 (143) 附录七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处理办法 (15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以下简称“国内特快业务”)是邮政业务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最快速度传递实物信息和物品的国内邮件业务,其业务特点是“特”、“快”、“专”。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为保证邮政通信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传递处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全国统一性基本规定,各局必
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以下简称“省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实施办法应报国家邮政局备案。
第3条国内特快业务开办局(以下简称“开办局”)是指具备国内特快专递
业务开办条件,经国家邮政局批准,办理国内特快业务的县(含县级市,下同)及县以上的邮政局。
第4条各开办局应充分利用邮政“185”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的特快专递业务
查询、咨询、业务受理、调度、投诉等功能,并保证服务水平达到规范标准。
第5条特快专递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具体要求见《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
第6条各省局在执行本规则中遇有问题时,应及时报请国家邮政局处理解决。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7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包括特快专递函件、特快专递包件。
一、特快专递信函
下列各项,应按特快专递信函寄递:
1、书面通信;
2、各种公文、合同;
3、各类单据、报表、票据、有价证券(如未使用的邮票,带邮资的封、片、卡)等;
4、各种事物性通知;
5、各类稿件;
6、各类证件;
7、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适用于邮寄的各种书籍、报纸、期刊、教材、目录及各种图文资料等,也可按特快专递信函交寄。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