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6.12.24
【字 号】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施行日期】1997.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四川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24日
 
四川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通信管理,提高邮电通信服务质量,保障邮电通信安全畅通,发展邮电通信事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工作及通信行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将邮电通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发展邮电通信事业。
  第四条 省邮电管理局主管全省邮电通信和通信行业管理。
  市(地、州)、县(市、区)邮电局按照省邮电管理局的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工作。
  计划、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省邮电管理局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邮电部门应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加快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提高邮电通信能力,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
  第七条 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或村镇总体规划及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开发区,旧城成片改造、扩建城市以及进行村镇建设,应将邮电局(所)和通信管线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并保证通信设施质量。未列入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建设配套的邮电通信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应按民用建筑通信设施及管线设计标准,埋设通信管线,设
置信报箱或收发室,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民用建筑通信设施及管线设计标准和验收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邮电管理局制定。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桥梁、隧道时,有关部门应会同邮电部门,按照国家邮电通信技术标准,预设通信管线或预留位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邮电部门应参加有关设计鉴定会审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新建居民区、距离邮电局(所)较远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及高层建筑物,建设单位应根据邮电网点设置规划要求,提供必要的通信机房和邮电通信服务场所。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与邮电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邮电部门在方便众的地方设置信筒(箱)、报刊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
  第十三条 通信线路需要经过桥梁、隧道、城市道路、人防工程、公路、铁路、地下铁道等构筑物时,邮电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当支持。
  第十四条 邮电部门持有效证件进行邮电通信设施建设、维护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刁难、阻挠。
  邮电部门进行通信线路设施建设、维护等施工作业时,损坏农作物、林木和其他设施,应按规定赔偿。
第三章 邮电通信设施安全与管理
  第十五条 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哄抢、盗窃、破坏通信设施,危害通信安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损毁下列邮电通信设施。
  (一)邮电局(所)、邮电标志牌、牌、宣传栏(牌)、邮电车(船)及其他邮电运输工具;(二)邮亭、信筒(箱)、信报间(箱)、报刊和集邮销售门市部,机场、车站、港口的邮件处理(转运)场(站)、(三)公用电话亭(点)、无线电台、微波站、机务站、增音站、中继站、线路房、卫星通信地球站、天线、移动通信机站及其他附属设施;(四)通信线路及其设备,包括架空线路、杆路、埋设线路、电缆(光缆)、标石、人(手)
孔、无线通信的天馈线及其他附属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