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邮政条例(202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7.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11.10.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江西省邮政条例
(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快递业务以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邮政普遍服务给予财力、物力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 邮政企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证用户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展快递业务,以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七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组织制定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第八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予以公告;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邮政企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后,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九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在农村逐步设置村邮站,并对村邮站兼职工作人员提供适当补贴,提高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和邮政企业商定,场所可以设置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人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邮政企业委托村邮站代办竞争性业务的,应当支付代办费。
第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在适宜位置设置接收邮件场所,并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建设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商业区、旅游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等,应当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网点、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镇新建住宅楼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住房号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信报箱间(),供接收邮件使用。信报箱、信报箱间()设置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信报箱、信报箱间()的规格和样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信报箱、信报箱间()建设应当与楼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城镇现有住宅楼房未设置信报箱或者信报箱间()的,由住宅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根据用邮情况自行负责设置,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设置,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承担。
信报箱、信报箱间()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信报箱、信报箱间()的管理、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承担。
第十三条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必须用于建设非营利性邮政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前款所称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包括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邮件运输中心,邮件转运站,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邮政企业依法设置邮政设施或者开展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场所、拆迁邮筒(箱)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方便用户、保证邮政工作正常进行和不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由征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将邮政设施迁移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收、拆迁单位依法承担。
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逐步建立集受理、咨询、查询、监督、市场调查与预测为一体的用户服务中心,增强普遍服务能力,满足社会用邮需求。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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