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
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2号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3日经第11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经营和使用邮政服务、快
递业务及与此相关的安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邮政安全保
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
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
拆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与快递服
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实施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
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
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
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
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寄递国家禁
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
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
联系,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
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妥善投递邮件、快件.需要签
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直接交付收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或
者依法由他人代为签收.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并保障代收代投邮件的安全.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
止邮件、快件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
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三十天,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
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不被窃取、
泄露.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除外.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
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设备的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
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设计和建设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障本企业寄递渠道的畅通.
因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经营不善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邮件、快件积压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和调配运力,进行有效疏运.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扣留邮件、快件.
第二十条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输、投递,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承担.
第三章生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
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
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营业网点、员工宿
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
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出口.
前款所列人员密集场所及用于存放物品的临时场地和库房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防触电等安全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