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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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17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欢迎阅读参考!!
   2017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支、子弹、炮弹、、地雷、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等2017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2017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包括、花、苞、叶)、、、、、、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2017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物流管理。
  (四)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七)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快递香烟不能超过两条、血液制品不能寄递。记者19日从国家邮政局获悉,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
  新规从适用范围等多方面对禁止寄递物品作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同时发布禁止寄递物品
指导目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都属于禁止寄递物品范围。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安全监管处处长夏新东表示,新规充分考虑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的属性特点,对禁寄物品范围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同时着重强调了寄递用户交寄义务,加大了对于违反禁止寄递物品的责任追究力度。如果寄递企业发生违规收寄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将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的行政处罚。
  附: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