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邮政局
∙【公布日期】2015.12.21
正文
国家邮政局关于《禁寄物品管理规定及指导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邮政局起草了《禁寄物品管理规定及指导目录(修订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19日。
意见反馈渠道:
1.:********************。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100868)
附件:《禁寄物品管理规定及指导目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邮政局
2015年12月21日
附件
禁寄物品管理规定及指导目录(修订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术语释义] 本规定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违禁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危险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四条 [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寄递服务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服务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服务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规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 [用户责任]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 [企业告知义务] 寄递服务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并且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 [企业培训义务] 寄递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 [企业管理责任 1] 寄递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当面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 [企业管理责任 2] 寄递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企业对禁寄物品的处理办法 1] 寄递服务企业应当编制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更新,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企业对禁寄物品的处理办法 2] 寄递服务企业在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按照属地原则立即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同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现各类支(含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门;
(二)发现各类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三)发现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门;
(四)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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