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一、合同与《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旅游合同属于平等主体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利用合法进行社会交往产生的社会关系。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和规定完全适用于旅游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概念
旅游合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指财产关系。
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
2.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故是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以上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只有他们经过协商,意思表示相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任何法律行为都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
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社交交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1.有关人身关系的问题不适用合同法,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例如,贷款、租赁、买卖等民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而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于行政关系,适用有关行政法,不适用合同法。
3.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例如,加工承揽是民事关系,适用合同法;而工厂车间内的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措施,不适用合同法。
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
(2)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这些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3)政府的采购活动。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以规范,目的是为了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等。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对方,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合同要适用合同法。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合同法的第三条到第八条明确了合同具有以下6条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地位平等贯穿于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
(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强迫对方与之订立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
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和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时要合理,利益和风险均等平衡在互利的基础上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要求协商一致,不利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等手段,强迫对方当事人签订不合理的条款。
(4)诚信原则。即“帝王原则”,贯穿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终止以后全部过程。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双方的约定,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义务,不得有欺诈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守法重德原则。守法重德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并受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约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签订不合法、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6)法律约束力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是指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都要依法承担合同及
法律所规定的责任。
三、旅游合同
1.旅游合同的概念
旅游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旅游合同包括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合同、旅行社与其他旅游企业签订的合同,也包括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合同。
本书所指旅游合同是狭义的旅游合同。狭义旅游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旅游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旅游组织者向旅游者提供交通、膳宿、导游及与旅游活动相关的服务,旅游者向旅游组织者支付相互约定的旅游活动相关费用的合同。(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2.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旅游合同概括起来具有如下特征:
(1)旅游合同主体的特殊性。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旅行社,旅行社有其特定涵义和范
围,应当是依法经批准登记专门从事旅游服务业的企业法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旅游者,在旅游学中,旅游者是指以闲暇消遣(游乐、度假、体育活动)为目的,或因学术、商务、公务、探亲访友、疗养、宗教活动等原因,暂时离开常住地到异地逗留24小时以上的人。旅行社和旅游者之外的其他主体间的合同,不能认定为旅游合同。
(2)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
旅行社所经营的旅游业务,包括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有别于一般的服务行为。
(3)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由法规明确规定。
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得以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不可缺少的,是当事人承受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旅游合同的内容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因此,国家出台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示范文本》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对旅游合同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4)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旅行社应向
旅游者提供适宜的旅游服务,旅游者则应向旅行社支付一定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故旅游合同属双务、有偿合同。旅游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并不以一方的实际交付或履行行为为成立要件,故为诺成合同。
(5)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零星旅游者和旅行社临时订立一个旅游合同的现象并不普遍、也不典型。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单方事先决定性和不变性,旅游者往往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不接受。
(6)旅游合同为无名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学理上的有名合同指《合同法》分则已作出规定的合同,与之相对的是无名合同。旅游合同尚属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部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