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观光用车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甲方名称、地质、
乙方(承租方)[乙方名称、地质、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旅游观光用车租赁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车辆信息
旅游合同车辆型号[车辆型号
车牌号码[车牌号码
车辆颜[车辆颜
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车架号码
燃油类型[燃油类型
座位数[座位数
2. 车辆交付时间[车辆交付时间
3. 车辆交付地点[车辆交付地点
4. 车辆归还时间[车辆归还时间
5. 车辆归还地点[车辆归还地点
二、租赁费用
1. 租赁费用总额为人民币[租赁费用
2.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
3. 支付方式乙方需在车辆交付前支付租赁费用的[支付比例作为定金,剩余租赁费用应在车辆归还时一次性支付。
三、用车规定
1. 乙方应在车辆交付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并签署《车辆交接清单》确认车辆外观、功能等情况车辆外观、功能等情况应与《车辆交接清单》一致,如有不一致,应立即通知甲方。
2. 乙方在使用车辆时,应按照交通法规和甲方的要求正确使用车辆,并不得擅自改动车辆结构、外观或进行其他以影响车辆安全性的行为。
3. 乙方在使用车辆时,应妥善保管车辆及其配件。如车辆或配件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责任。
4. 乙方租赁车辆期间及归还车辆前,应当负责车辆的安全,保证车辆没有任何交通违章记录,如有违章记录,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章处理、及其他法律责任。
5. 租赁期限届满时,乙方应按时归还车辆,如需延长租赁期限,应提前与甲方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书面协议。
6.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协商解决。
四、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约定,未按时交付车辆的,应向乙方支付每天租金总额的[赔偿比例作为违约金。
2. 乙方违反约定,未按时归还车辆的,应向甲方支付每天租金总额的[赔偿比例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
五、合同解除
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提前解除期限书面通知对方,并在解除合同时办理车辆交接手续。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及时归还车辆,并结清所有租赁费用。
2.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及方式支付租赁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乙方支付的租赁费用不予退还。
六、争议解决
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七、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附件。
甲方(出租方)
签章
日期
乙方(承租方)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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