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3—2405
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旅游局
制定
旅游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
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
2
合同编号:
合同责任
旅游费用总额),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 的违约金。
第一条旅行社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
行告知、警示义务,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采取必要
处置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 小时(含12 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
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 小时之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
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 的违约金。
3.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
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
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行社在行程中弃置旅游者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并承担弃
置期间给旅游者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费、餐饮费、返回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如果因此给
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旅行社违反合同包车游约定安排合车游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
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
用。
6.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
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
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 的违约金。旅
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承担退货责任。
7.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另
行付费项目价款。
8.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
目的,应退还旅游者相应旅游费用(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未完成时间÷ 总游览时间×
9.旅行社出现其他《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依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旅游者
1.旅游者不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 12 小时(含 12 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 小时以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 的违约金(实际发生的费用与违约金总计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 12 小时以内解除合同。
3.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经济损失的,旅游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违反合同约定妨碍旅游行程,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旅游者采取拖延行程等不正当方式解决争议,妨碍旅游行程、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旅游者其他过错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按下述情况处理:
1.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未实际发生费用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已实际发生费用的,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剩余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回出发地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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