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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01
首发行
不适用
管理者代表
发放范围
1.0 目的
为有效控制不良产品报废,使不良产品的报废做到合理、快捷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2.0 范围
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方式为报废的产品。
3.0 职责
3.1 质管部负责不合格品处置方式判定;
3.2 质管部负责对有争议的返工、报废产品进行技术鉴定;
3.3 管理者代表负责对返工/报废产品的批准。
4.0 工作程序
4.1 返工/报废流程
4.1.1 生产过程产品的返工/报废
4.1.1.1. 生产管理部出具《不合格品处理单》,质管部判定产品报废,生产管理部负责人根据《不合格品处理单》的返工/报废要求,出具《产品返工/报废单》,经工艺工程部负责人核准后报请管理者代表批准后返工/报废。
4.1.1.2. 产品返工/报废后,按记录控制程序保留记录(生产/检验过程记录、不合格品处理单、产品返工/报废单)。
4.1.2 交付后产品的返工/报废
4.1.2.1. 经营部按质管部发放的《不合格品处理单》的返工/报废要求,出具《产品返工/报废单》,经质管部负责人核准后报请管理者代表批准后返工/报废。同时在产品销售记录中注明产品返工/报废。
4.1.2.2. 产品返工/报废后,按记录控制程序保留记录(生产/检验过程记录、不合格品处理单、产品返工/报废单)。
5.0 相关文件
6.0 相关记录
6.1 QA-FM-028《不合格品处理单》
6.2 PD-FM-008《产品返工/报废单》
6.3 对应的“生产/检验过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