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保监局关于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银保监局
【公布日期】2021.04.02
【字 号】新银保监复〔2021〕85号
【施行日期】202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新疆银保监局关于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开业的批复公司开业
 
新银保监复〔2021〕85号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昌吉分行开业的请示》(新银发〔2021〕1号)收悉。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机构全称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简称:新疆银行昌吉分行),地址为:新疆昌吉市长宁路1397号。
  二、核准任孝民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沈少兵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李军胜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营业部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三、核准该分行业务范围为:总行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开办的业务和品种。
  四、请你行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该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
 
新疆银保监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