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外联部赞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各级学生组织接受社会赞助管理,维持学院对外联络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学生组织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培养团队精神,树立学院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学生组织要以“创新思维,诚信服务”为宗旨。任何以学院团委、学院学生会、年级、社团等集体名义对外联系赞助事宜均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条 各级学生组织举办学生活动时,需经学院团委外联部批准方可接受社会赞助。社会各界赞助的学生活动,应是学院或正式学生组织所组织的、符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的活动。
第二章 审 批
第四条 各级学生组织需提交申请,并经院团委外联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接受社会赞助。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拟举办活动的计划书(或方案);
2、拟提供赞助的赞助者相关材料;
3、赞助和被赞助双方就赞助金额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达成的协议草案;
4、赞助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级学生组织接受社会赞助时统一填写《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商家进校赞助审批表》(《审批表》),向商家负责人索要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 各组织的外联审批表经所在学生组织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统一交至学院学生会外联部审核后上报团委审批.
第七条 需要学院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的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进入学院展卖则需通过外联部审批;借用桌椅以及学院场地则需通过综合办公室审批;需要借用学院水电的则填写另写一张申请表,由综合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学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与商家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应一式三份,一份上交外联部,一份商家自行保存,一份上交学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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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最终审核通过并成功进校者,《审批表》应一式三份,原件上交团委保存并填写《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商家赞助信息汇总表》(一份复印件由负责人保存,一份复印件由商家保存供监督检查部门查验
第三章 商家管理
第十条 对学生活动提供赞助者,在学校内开展经学院团委许可的活动时,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事宜是什么意思
1、学生活动赞助可以以现金、现金支票或实物的方式提供(下面提到的赞助金额指实际金额或实物按照市场价格折算的金额)。
2、各级学生组织可采用制作宣传展板、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单及在各类活动宣传品上标注“××企业对××活动提供赞助"等形式对赞助者表示感谢.所采取的形式和宣传的内容须经学院团委审核后方可执行.
3、赞助方要求在校园内开展促销或者销售活动,其产品必须质量可靠,有国家相关质量认证资料,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对学生的价格必须比市场价格有较大优惠,一次活动赞助经
费不低于每天300元。
4、校外企业委托各级学生组织进行向学生免费派送等宣传促销活动,必须具备产品说明和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次活动赞助经费不低于500元,未经批准,不得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各种派送活动。
5、要求为活动冠以企业或产品名称者,其赞助金额应该服从以下规定:
(1)一般小型活动,不低于300元;
(2)在学院内有一定影响的比赛、活动等,不低于1000元;在团委、年级、社团中有一定影响的比赛、活动等,不低于500元。
(3)在全校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活动,不低于2000元;
(4)持续时间较长、影响面广的活动,不低于3000元。
第十一条 商家使用场地必须服从管理科分配及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摆放,遵守学院相关规定,严禁私自调整,并现场提供合法营业执照及进场主要负责人员的身份证的复印
件.活动期间应充分考虑学生休息和上课,不能影响正常校园秩序。
第十二条 进校商家商品必须合法、健康、积极、向上,食品、化妆品、药品类原则上不予进入。
第十三条 相关学生组织人员必须在每天活动结束后清理活动现场,归还借得的桌椅等物品,保持活动现场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 学院对商家摆卖商品不负保管责任,所有进校物品由商家自行保管.
第四章 横 幅
第十五条 横幅悬挂日期.商家宣传横幅悬挂时间最长为一周,期满后由相应外联组织负责撤下横幅.
第十六条 横幅样式。所有横幅统一使用红底黄字或红底白字整齐悬挂,不得使用竖幅。
一片树叶变呀变章 监督检查与违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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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会外联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学生组织外联日常工作,根据《重庆能源职业院商家赞助信息汇总表》进行复核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学生组织接受任何赞助不得超越工作权限做出承诺,不得违反学院有关规定、损毁学院声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当事人和学生组织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各级学生组织之间,采取降价的方式获得赞助者;
2、未经批准而接受社会赞助者; 钦佩的意思
3、学生个人擅自以组织的名义索取社会赞助及从事物资买卖者;
4、学生个人私自挪用、侵占集体财物或社会赞助者;
5、违反规定给学院或各级学生组织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毁学院或各级学生组织利益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组织及社团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及物资买卖按天次及场次收费,单场(100元/天)、三天以上一星期之内(300元/包含三天)
    第二十三条  凡占用学院场地及教室进行商家活动时,组织者须向外联部缴纳相应费用。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院团委外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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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