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离职证明(篇1)
_______先生/女士/小,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离职证明(篇2)
兹证明______自____年__月__日入职我公司担任______部门______岗位,至____年__月__日因________原因申请离职,在此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工作良好,同事关系融洽,期间曾被授予“______”称号(荣誉)。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离职证明(篇3)
兹有我单位(男/女),身份证号码,已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工作至____年__月__日止,住房公积金账号办理封存时间 。
本证明专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离职证明(篇4)
甲方: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乙方: 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于____年__月__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离职证明(篇5)
兹有我单位 (男/女),身份证号码 ,已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工作至 止,住房公积金账号办理封存时间 。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离职证明(篇6)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于20__年_月_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住房公积金提取离职证明(篇7)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3-08-07 查看次数:39153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
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23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可提取额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九条 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23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
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每月可提取额需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十一条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三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提取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离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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