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1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对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资助政策实施范围
学前教育: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义务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普通高中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中等职业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高等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各级教育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监管,确定纳入资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名单。
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公办幼儿园全额免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除标准不超过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保教费标准高出公办幼儿园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1200元。
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公办学校全额免除。民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高出标准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
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为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奖学金申请表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公办学校全额免除。民办学校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免除,收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全额免除。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一、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
高等教育免学费:在我省高校就读的籍建档立卡本专科生,每年学费不超过8000元的,据实免除;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籍建档立卡本专科生,按实际缴纳学费标准给予免学费补助,免学费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
高等教育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低于3300元。
三、进一步规范资助工作程序
按照《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实、学费(学杂费或保教费)免除、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发放、落实情况备案等环节,由学校按学年组织实施。
(一)提前告知。
每年9月开学前后,各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所有学生告知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内容。
(二)个人申请。
申请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并纳入各教育阶段学籍信息系统管理;新生具有各级招生管理部门正式录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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