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教【2007】149号
各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奖学金申请表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j(财教〔2007〕85号)和《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115号)精神,力口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上项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
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k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和《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115号),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其他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五年制高职的一、二年级和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接受一至一年半职业教育的学生)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
费用。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经费,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中央、省属行业。企业办学校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民办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担;59个“两区”县由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5:5分担。各学校超出省级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仍按经费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年初,根据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的国家助学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分别报财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八条财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建议方案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分别下达我省省级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刁。每年8月底之前,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对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审核、汇总后,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
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在各级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级助学机构具体负责。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助学机构,受助的学校也要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各部门和机构职责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负责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在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责任是:(1)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2)认真做好申请资助学生的资格审查,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3)落实从学校事业费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4)为每位受助学
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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