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课件设计和运⽤,⼀定要结合教学内容等多⽅⾯的客观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做的得体,会收到意想不到的好效果,反之,则会事与愿违,如若枯燥乏味的课件必然会使学⽣失去学习兴趣,⽽精⼼设计好⼀个课件,因势利导,就能紧扣学⽣的活动⼼理,活跃其思维,增强其学习兴趣,从⽽⼤⼤提⾼学⽣的积极性。下⾯是整理分享的法制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课件,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
⼀、主题⼤学安全法制教育
⼆、时间:20xx年x⽉x⽇晚上7点30分
三、地点:
四、出席⼈员:辅导员和XXX班全体学⽣
五、主持⼈:班安全委员
六、班会开展⽅式:PPT形式
七、班会议程简要:
1、主题班会背景
法制安全教育作为在校学⽣,安全问题与我们的⽣活、学习、成长息息相关。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提⾼防范能⼒,是学⽣⾃⾝的重要使命。
安全防范是⼀种意识,更是个⼈的⽣存技能。做好个⼈安全防范是⼈⽣的⼀门“必修课”。每到⼀个陌⽣的地⽅,学⽣⾸先必须了解⾃⼰所处的环境安全。
2、班会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原则,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命的氛围、进⼀步增强师⽣的安全意识,提⾼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能⼒,限度消除学校安全事故隐患,使学⽣懂得在校园中要注意哪些⽅⾯的安全,并能做到时时处处注意安全。
3、班会活动准备
1、让同学们讨论对安全法制的认识。
2、请同学举例⾝边的真实例⼦。
(1)你亲⾝经历的有哪些?
(2)你知道的类型有哪些?
(3)你认为学⽣违反法律法规时的⼼理是什么?
4、活动过程
A、⾸先播放查到的⼀些关于⼤学⽣安全法制教育的视频。
B、让学⽣⾃由讨论发⾔,谈谈⾃⼰的认识,和今后应该做到哪⼏点。
5、由PPT介绍学⽣应该注意的⼀些安全常识:
每位同学必须牢记如下⾏⾛安全常识:
①、学⽣必须具备的安全防范技能
(防范宿舍⽕灾;防范乘车安全等)法制安全教育
②、使⽤ATM机注意事项
(在输⼊密码时注意旁边是否有⼈在偷窥;取款凭条要放好,不能随⼿⼀丢泄漏卡号等)
③、的预防
(假冒⼤学⽣;谎称意外要求汇款等)
④、防⽕及安全逃⽣
(逃⽣预演,临危不乱,熟悉环境,暗记出⼝等)
⑤、公交车上如何识别扒窃
⑥、防⽌掉进陷阱
⑦、谎称意外要求汇款
⑧、正确适⽤法律维护⾃⼰利益
6、就本次班会全体学⽣畅谈体会。(时间⼤约15分钟)
7、辅导员点评。
⼋、总结发⾔
通过今天的安全教育主题班会的开展,使⼤家深刻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作为在校学⽣,安全问题与我们的⽣活、学习、成长息息相关。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提⾼防范能⼒,是学⽣⾃⾝的重要使命。
改⾰开放后的⼤学校园,已从昔⽇遗世独⽴的“象⽛塔”俨然变成开放型的“⼩社会”。可相对于社会⼈,⼤学⽣体仍然是⼀个特殊的社会弱势体。接受安全法制教育,不仅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适应⽇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更是⼤学⽣⾃我完善和提⾼综合素质的需要。每位在校⽣都必须牢固树⽴以“安全第⼀,⽣命⾄上”为核⼼的校园安全⽂化观念,积极主动地增强⾃⼰的法制意识,提⾼⾃⼰的安全防范、防卫能⼒和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应变能⼒,以及抵御违法犯罪的能⼒,保证⾃⼰⾝⼼健康地完成学业,并能成功地就业、创业。
【篇⼆】
⼀、活动主题:
⼤学⽣知法、懂法、守法教育
⼆、活动⽬的:
通过案例剖析使学⽣了解各种法律法规,教会学⽣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曾强学⽣的法律意识,养成⾃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
⼤学⽣法制教育主题班会。
三、活动过程:
各位同学,各位⽼师,⼤家好!
今天很⾼兴有机会在这⾥和⼤家交流,我们的考试刚刚结束,我⾸先在此祝愿各位同学取得好的成绩。希望⼤家在新的学习任务开始之前调整好的状态,迎接下⼀次的挑战。我们⼤家都知道,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的⽣活在⼀天天的发⽣着改变,我们⾝边也随之出现了形形⾊⾊的不同体或个⼈,并且他们的⾏为有时会侵犯到我们的权利,如果我们不懂法我们也可以能侵犯到他们的权利,为了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能⼒,为此我为⼤家准备了这次“⼤学⽣知法、懂法、守法教育”的主题班会,希望通过这次班会使同学们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常识,从⽽使我们⾃觉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盗窃罪)
2009年10⽉14⽇18时许15号公寓楼238宿舍李某向派出所报案称本宿舍俩台笔记本电脑被盗。现场没有发现任何被撬痕迹。民警经过细致询问后,得知该宿舍张某作案嫌疑,随即对张某的⾏踪进⾏了调查。经过多⽅努⼒,民警在该学校东门城中村⼀招待所抓获。据张某交代,其中⼀台笔记本电脑已经销售,另外⼀台藏在另⼀招待所中。张某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中华
⼈民共和国<>第⼆百六⼗四条规定,张某犯有盗窃罪,且两台笔记本电脑折合⼈民币⼋千余元,属数额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点评:据了解张某系该学校新闻专业学⽣,该⽣家庭条件很好,其爷爷是⼀个⾼级⼲部,⽗亲⾃⼰开⼀个公司,产业也很⼤。应该说经济条件很好的,但是张某为什么会⾛上犯罪的道路呢?后据张某交代,该⽣来校以后交了⼥朋友,经济花销⽐较⼤,家⾥给的⽣活费不够⾃⼰在⼥朋友⾯前“显摆”。国庆节回家后⽗母给他买了⼀个价值8000元的电脑,该⽣由于没有⽣活费在⽕车上以3400元将其处理。收假后没有⼏天就把这些钱挥霍完了,为了在⼥朋友⾯前能有“⾯⼦”,⼀时冲动⾛上了犯罪的道路。事后张某后悔莫及,但是法律神是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前⼈⼈平等,等待张某的只能牢狱之苦。可谓是⼀失⾜成千古恨啊!
盗窃罪的量刑:
1、盗窃⾦额500-2000以上为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2、盗窃⾦额5000-2万以上的为巨⼤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3、盗窃⾦额3万-10万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年以上或⽆期徒刑罚⾦
案例⼆:(抢劫罪)
刘某、崔某、郑某、程某、陈某5⼈,是某⾼校02级法律专业的⼆年级学⽣。2003年12⽉11⽇,5⼈在⼀起喝酒、吃饭后,于当晚12时许携带菜⼑、⽊棍等凶器,窜⾄西安市友谊西路,拦路抢劫西安仪表⼚职⼯张某和其妹。其中⼀⼈勒住张某之妹的脖⼦,另3⼈则围住张某,并⽤⽊棍将张左肋⾻打⾻折,抢⾛现⾦1780元。期间,程某在⼀旁望风。作案次⽇,程某和陈某到校保卫处投案。另3⼈依次被抓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以上5⼈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点评:据了解⼏个学⽣家庭条件都可以,就是因为⼀种好奇⼼最后酿成⼤祸。我们现在很多⼤学⽣进去⼤学以后放松了对⾃⼰的严格要求。加之离开家庭,⾃认为⾛上了社会,便逐渐滋⽣了好逸恶劳、学习松弛、⾃私⾃利、害怕艰苦、贪图享乐、爱慕虚荣等不良习性。⽽⼀旦⾯对犯罪的诱因,在不能正确辩别是⾮的情况下,就以⾝试法。最终酿成苦果。
案例三:(故意伤害罪)
2009年圣诞节晚上9时某⾼校某班级圣诞节晚会结束,班上同学张某与王某到商业街归还所租⽤⾳响设备,因器材有所损坏牵扯赔偿问题发⽣⼝⾓,后双⽅情绪激动⼤打出⼿,张某给其辅导员打电话告知此事,辅导员随带领班上10余名学⽣赶到现场,现场秩序⼀度混乱,⽆法控制,其中⼀同学孙某抽出随⾝携带的⼑具刺向租⾳响的⽼板,店⽼板⼼脏左下⽅被刺伤,当即倒地不起,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此案件中,孙某⽤随⾝携带的⼑具将店⽼板刺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百三⼗四条规定,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家属也赔偿受害者医疗各项费⽤数⼗万元。
案例四:(故意伤害罪)
某天夜⾥公寓楼内,同学舒某和同住⼀室的陈某在熄灯后还在⼤声交谈,隔壁的同学王某等⼈就不满了,因此这些同学就争吵起来,后来陈某与王某就约好,⼆⼈到学校操场上去“单挑”,陈某开始还带上⼀把⽔果⼑防⾝,但后来出门时因要换鞋,随⼿⼜将⼑递给与他同寝室的舒某,之后,陈某和王某就按约定来到学校操场,当时那位姓舒的同学就带着那把⼑,也跟到了操场上,看到陈与王⼆⼈在对打,当时他那把⼑就抓在⼿上,陈某被打得在后退时,也许是出于“拔⼑相助”这个成语的熏陶吧,舒某见陈某打不过对⽅,就随⼿朝对⽅王某腹部连刺数⼑,刺破了对⽅的回肠,经法医鉴定,对⽅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舒某的⾏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舒某只有14周岁,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重伤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点评:友谊是⼈⽣的美酒,使我们的⽣活更加美好,但是近朱者⾚近墨者⿊。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时期,⼀定要谨慎择友,择良友。和好的朋友在⼀起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有利于共同进步,若是不不良
的朋友在⼀起,反⽽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所以我在这⾥劝诫⼤家交朋友⼀定要擦亮眼睛。帮助他⼈助⼈为乐是做⼈的美德,但是为了哥们义⽓两肋插⼑,最周是⼀失⾜成千古恨,⾯对他⼈或者朋友的要求,⼀定要保持头脑清醒,以道德和法律的标尺进⾏衡量,三思⽽后⾏,不可随意迁就,否则就会酿成⼤祸。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六周岁的⼈,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种的犯罪⾏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六周岁的⼈,因体⼒、智⼒已相当发展,并有⼀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善恶的能⼒,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的⼀切犯罪⾏为负刑事责任。
案例五:(聚众⽃殴罪)
还有这样⼀个案例,也是象你们⼀样的两个学⽣,他们是同班同学,因为他们之间曾经发⽣过⽭盾,⼀天,其中⼀位同学杨某对与他发⽣过⽭盾的张某同学说:等⼀下,我们⼀起回去,张某就以为杨某要打他,于是他就去叫⼏位所谓讲义⽓的同学⽯某、王某等6⼈,⼀起商议如何对付杨某,然后尾随杨某,其中⼀⼈向对⽅挑衅,⽽杨某当时可能因为⼈少对其未加理睬,但后来却纠集了其余10多个⼈,⼜拦在路上向张某这⽅挑衅,双⽅互相殴打,最后张某这⽅的⼀同学头部受到严重打击,被打成重伤,造成了不可收拾的后果。
这是⼀起聚众⽃殴案件,(聚众⽃殴⼀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是多次聚众⽃殴,或者⼈数多、规
模⼤、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是持械聚众⽃殴的,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聚众⽃殴造成重伤、死亡者,就应按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定罪。故意伤害就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起案件中有三⼈因在聚众⽃殴中故意伤害了他⼈的⾝体致⼈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造成重伤要处以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点评:⽽这起案件的起因只是与他⼈之间的⼀点⼩⽭盾,双⽅如果能退⼀步,就不致发⽣这样的结局。俗话说:忍⼀时风
平浪静,退⼀步海阔天空。同学们,⼈⽣活在社会中,难免相互之间有磕磕碰碰,但只要我们⼼胸放得开阔⼀点,⼤事化⼩,⼩事化了,就能避免发⽣许多,⼜何必逞⼀时之强,酿终⾝⼤错呢?⽽案件中因为讲义⽓出⼿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多管闲事,没有约束好⾃⼰的⾏为,导致发⽣如此后果。
案例六:(利⽤络散布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
2009年9⽉21⽇,安康市汉滨区某校⼤⼆学⽣⼀时⽆聊竟然拿“针扎”事件开玩笑,在互联上⼀个“安康论坛”发布“安康发⽣针扎事件”等信息,引来⼤量⼈员跟帖,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经过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于9⽉23⽇在安康巴⼭路泓星吧内将发布虚假信息⼈周某抓获。据周某交待,出于对新疆发⽣的“
针扎”事件好奇,便在上发布了听说安康发现针扎事件的虚假信息。
周某的⾏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涉嫌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当周某知道因为⾃⼰⼀时的好奇和⽆聊换来了10天拘留时后悔莫及。
2011年3⽉15⽇上午10点多,在⾃家电脑上敲下⼀段不到50个字的消息,发在了⼏个上。超乎他想象的是,在此后的短短⼏个⼩时之内,这条消息夹杂着⼈们对辐射的恐慌不胫⽽⾛。⼀天以后,北京、⼴东、浙江、江苏等地发⽣⾷盐抢购现象。据官⽅分析,造成⾷盐抢购的原因⼀⽅⾯是⽇本地震海啸造成,民间盛传含碘物品可以预防核辐射,造成部分民众盲⽬抢购囤积碘盐;另⼀⽅⾯,民众担⼼海⽔受到污染,以后买不到没有污染的⾷盐了,所以疯狂抢购囤积,⼀些不法商家甚⾄趁机提价牟取暴利。
2011年3⽉21⽇,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发布消息称,已查到“谣盐”信息源头,并对始作俑者“渔翁”作出了⾏政拘留10天,500元的处罚。
近⽇上出现⼀条“陕西兴平将于6⽉13⽇发⽣强烈地震,震级为7-8级左右,此后还会有六百多次余震,震级均不等”的传⾔,引发部分友恐慌。经经过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该谣⾔出⾃陕西咸阳两名学⽣之⼿,⽬前这两名学⽣已被依法⾏政拘留。
点评:我国《计算机信息络国际互联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
利⽤国际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散布谣⾔,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刑法》第⼆百九⼗⼀条:编造爆炸威胁、⽣化威胁、放射威胁等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总结
通过以上的案例的教训,我们同学们应进⼀步增强⾃⼰的法律意识。要树⽴正确的⼈⽣观、世界观,从⽽懂得什么事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是不可以做的,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作家柳青有这样⼀句名⾔:“⼈⽣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步。”同学们还没有⾛上社会,前⾯的道路还很长,⼀定要⾛好每⼀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我保护,否则⼀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情的,法律⾯前⼈⼈平等,就会造成“⼀失⾜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因此,⾃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最近⼏年,我国青少年犯罪⼈数和⽐重逐年递增,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法集会等等,⽽他们⾛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都是对法律知识的匮
乏,守法意识的淡薄和⼀时的年轻冲动所造成的。
同学们,你们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理、⼼理都不⼗分成熟,加上社会阅历浅,所以是⾮观念较差,容易去模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容易被⼈利⽤。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些不健康的东西,我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我们是否想过我们⽇常的⼀⾔⼀⾏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相信我们的辅导员⽼师对同学们在⽇常⽣活中的法纪安全教育已经讲过很多次。今天我和同学们分享以上这⼏个发⽣在我们⾝边的故事,现实存在的案例,希望同学们能从这些案例⾥或多或少的受到⼀点点启⽰。
【篇三】
教学课题:法制教育(⾃护、⾃救安全教育)
教学内容:学习⼀些家居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知识。
教学⽬标:
通过学习有关安全知识,使学⽣树⽴⾃护、⾃救观念,形成⾃护、⾃救的意识,使学⽣安全、健康成长。
重点难点:学会如何实施⾃我保护。
教学⽅法:例举法,讨论法。
教学过程:
⼀、谈话引⼊:
同学们⽣活在幸福、温暖的家庭⾥,受到⽗母和家⼈的关⼼、爱护,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危险。但是,家庭⽣活中仍然有许多事情需要备加注意和⼩⼼对待,否则很容易发⽣危险,酿成事故。下⾯就谈谈家居安全要注意什么:
⼆、交通安全
案例|⼀、3⽉31⽇11时55分,河南省潢川县⼩学⽣杨明亮(男,8岁),在丰台区富丰桥东韩庄⼦路⼝步⾏由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李元元(⼥,24岁,北京市公交总公司603车队)驾驶的⼤公共汽车当场轧死。
案例⼆、2⽉11⽇14时5分,⼤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村民薛新开(⼥,7岁)在由南向北步⾏横穿公路,适有河北省固安县解家务村司机杨建中(男,19岁)驾驶农⽤四轮车由东向西驶来,农⽤车将薛新开撞出,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效当⽇死亡。
1、分组讨论、⾏⾛时怎样注意交通安全
(1)在道路上⾏⾛,要⾛⼈⾏道,要靠路边⾏⾛。
(2)集体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
(3)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
(4)穿越马路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红灯停”。
2、骑⾃⾏车要在⾮机动车道上靠右边⾏驶,未满⼗⼆岁的⼉童不准骑⾃⾏车在公路上⾏驶。
三、防溺⽔安全教育。下⾯给⼤家讲⼏个游泳所带了的惨剧。
(1)2016年4⽉23⽇下午,廉江市安铺镇3男孩结伴下河捞蚬不幸溺⽔,导致2死1失踪。
(2)2016年1⽉8⽇,⼭西省长治市长治县郝家庄上郝村西塘处,因开发商挖沙导致地⾯出现⼤坑,聚集河⽔后结冰,4名⼩学⽣和1名幼⼉在冰上溜冰时不慎落⼊坑中溺⽔死亡。
(3)2016年3⽉3⽇,海南乐东中学2名初三学⽣到河边钓鱼,不慎落⽔⾝亡。
(4)2016年武汉⼀所中学6名初中⽣结伴到长江游泳,其中5⼈被浪卷的远离岸边,3⼈被众所救,2⼈不幸失踪
(5)2016年6⽉9⽇,⼭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杨庄中学7名初三学⽣结伴在莱芜汇河下游游泳时溺⽔⾝亡。
(6)2016年6⽉9⽇,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昌村5名⼩学⽣在桃洪镇⽵塘村向家⼭塘游泳时溺⽔⾝亡。
(7)2016年1⽉1⽇下午两点左右,⼴东汕尾陆丰市湖东镇南四坑⽔库发⽣⼀起溺⽔事故,造成4名⼩学⽣死亡。
(8)2016年1⽉7⽇,河南信阳光⼭县南向店乡天灯⼩学发⽣⼀起溺⽔事故,造成4名⼉童溺亡。(9)2016年4⽉21⽇,⼴东珠海中⼤珠海校区⼀名2016级本科⽣凌某,在校园内沕⽔湖意外溺⽔⾝亡。
(10)2016年5⽉5⽇,北京市吉利⼤学⼀名⼤⼆学⽣在⼗三陵⽔库游泳时,不幸溺⽔⾝亡。
以上仅仅是游泳所带来惨剧的冰⼭⼀⾓,但也并⾮是因为游泳可能会溺⽔⽽就因噎废⾷,⽽不去游泳,只有清楚了原因,知道怎样预防,在保证我们安全的条件下,就可以开⼼的游
游泳时要注意安全
1、饱⾷或者饥饿时,剧烈运动和繁重劳动以后不要游泳。
2、发现有⼈溺⽔,不要贸然下⽔救,应⼤声呼唤成年⼈相助。
3、⽔下情况不明时,不要跳⽔。
四、⽤电安全。随着⽣活⽔平的不断提⾼,⽣活中⽤电的地⽅
越来越多了。因此,我们有必要掌握⼀些基本的⽤电常识。
(1)认识了解电源总开关,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断电源。
(2)不⽤湿⼿触摸电器,不⽤湿布擦拭电器。
(3)电器使⽤完毕后应拔掉电源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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