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务虚会议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23
∙【字 号】甘政发[2013]84号
∙【施行日期】201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务虚会议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
(甘政发〔2013〕8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的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省政府领导班子严格按照中央及省委关于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始终,边整边改、立说立行、建章立制的要求,在扎实组织开展学习、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深入查摆“四风”方面突出问题的同时,注重规章制度建设,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对已有各项制度进行了认真清理,结合学习工作实际和查摆出的问题,围绕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领导科学发展能力,提升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工作落实,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务虚会议制度》、《甘肃省人民政府精简规范公文的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席各类节庆会展活动的若干规定》、《甘肃省政务公开规定》等4项制度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进行监督并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3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务虚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集中精力议大事、谋大事,进一步提高省政府行政决策水平和领导科学发展能力,决定建立省政府务虚会议制度。
第一条 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就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广泛征求意见,研究提出3-4个备选议题,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条 议题确定后,参会人员要围绕议题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安排专门时间进行蹲点“解剖麻雀式”的专题调研,必要时召集省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市州政府负责同志座谈讨论;围绕主题,撰写研讨发言提纲,做好务虚会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 出席务虚会议人员为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市州政府负责同志可根据需要列席。必要时邀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分管领导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1-2次。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四条 会议不出纪要,不作决策,不宣传报道。会议研讨成果向省委报告,抄送省人大、省政协,并在省政府全体会上予以通报。
第五条 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精简规范公文的若干规定
根据省政府在党的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就压缩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作如下规定。
一、控制减少数量
(一)在近两年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平均数的基础上,今年发文总量削减15%,以后每年发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
(二)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再转发;对指导工作没有实质性意义的一律不发文;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三)省政府领导要带头执行公文处理和精简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拟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严格把关,能由部门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解决的事项由部门发文,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省政府领导在全省性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只在《内部政情通报》印发,已在《甘肃工作通报》印发或《甘肃日报》等刊物公开发布的,不再另行下发。
(四)省政府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除组长调整发文外,副组长和组成人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接任或分管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五)加快电子公文流转及交换系统建设步伐,尽快实现办公厅非涉密公文网上审核、传输,减少纸质文件印发数量。
二、严格审核把关
(六)各部门报送拟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或转发的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审核,对行文的必要性及内容、规格、范围等进行严格把关。经审核不宜发文的,退文并说明理由;有必要发文但需作进一步修改的,商有关部门修改后发文。
(七)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或报省委的文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审签。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涉及全局重大事项的,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上报下发、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文件,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提高文件质量
(八)文件要紧密结合实际,突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公文,在发文前要组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九)要尽力压缩公文篇幅,力戒空话、套话、大话。除重大决策部署和规划外,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篇幅一般不超过3000字。
四、建立督查制度
务虚会议 (十)要定期对精简和规范文件工作进行督查,对文件把关不严、发文超量、违反程序的要及时进行通报,责令整改。
甘肃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席各类节庆会展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节庆会展活动行为,统筹安排省政府领导出席各类节庆会展活动,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众“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以及《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办发〔2012〕5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节庆会展是指公祭、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市庆、县庆)、庆典(仪式、典礼)等活动;党政机关和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省内外举办的各类大型经贸洽谈会、推介会、展览会、展销会、展示会等活动。
第三条 各类节庆会展活动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未获批准的,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对经批准举办的,省政府领导出席时,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 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与分管工作无关的节庆会展活动。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按照“统一安排,从严控制,精简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原则上一项节庆会展活动只安排一位省政府领导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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