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13年7月12日,赵某在A县抢劫他人财物后杀人灭口潜逃至B县,被B县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后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将其带回B县公安局后,经刑侦大队长批准于10月2日上午10时予以刑事拘留。因担心赵某还有同伙得知情况后逃跑,故于10月5日才通知其家属并送看守所羁押。10月6日下午2时,侦查人员将赵某从看守所提解至该地公安机关的办公地点,对赵某进行第一次讯问。在讯问完基本情况后,有下面一段对话:
张(侦查人员):赵某,你要老实地交代你的罪行。
赵:我没有罪。
张: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老实我还揍你。
赵:那你告诉我有哪些权利。
张:别废话,你如实回答就行了。
赵:现在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
张:你的罪行比较严重,现在还不能请律师。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赵:我真的没有罪,你们凭什么说我有罪。
张:你需要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赵:(沉默)
张:你要老实地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
由于B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讯问室尚未完成规范化改造,本次讯问没有录音录像。
问题:请分析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的言行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参考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存在以下问题:1.B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当。赵某抢劫行为发生在A县,应当由A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刑侦大队长批准拘留不当。应当报经县公安局长批准拘留。3.拘留3天后通知赵某家属不当。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4.拘留3天后将赵某送看守所羁押不当。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24小时。5.拘留4天后对赵某进行第一次讯问不当。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6.侦查人员将赵某从看守所提解至公安机关的办公地点进行讯问不当。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7.张某直接要求赵某交待犯罪事实不当。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8.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时,未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当。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其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9.张某说抗拒从严不当。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侦查人员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10.张某不允许赵某聘请律师的说法不当。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11.侦查人员在拘留时未告知赵某有权聘请辩护人不当。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辩护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2.张某关于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的说法不当。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13.张某关于由赵某自证其无
罪的说法不当。犯罪嫌疑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14.张某“不老实我还揍你”、“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的言辞不当。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15.讯问过程未录音录像不当。对赵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案例二:
某日下午14时,张某(男,15岁)骑自行车欲抢夺同学李某(男,15岁)携带的手机(价值400元)时被发现,李某为免受侵害将张某推开,致张某连人带车摔倒,造成张某轻微伤。事后,张某邀约赵某(男,18岁)一起教训一下李某,二人在学校附近一胡同内到李某,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用木棍指着李某,说“不赔就打死你”。李某不同意,张某随即给了李某几拳,二人遂扭打在一起,均未受伤。当地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后,大喊“警察,不许打架”,直接要求三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下午15时到达派出所后,张某、李某要求联系其家长,民警未予许可。民警分别询问三人后,发现出入很大,便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继续询问调查。当晚22时,张某的母亲听说儿子在派出所,便赶来要求见儿子一面,派出所民警以张某正在接受调查为由拒绝。次日下午16时,民警结束调查。3日后,派出所对张某作出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于当日执行,对赵某未作处罚。
问题一:对于张某、赵某、李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有哪些量处情节?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问题二: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母亲儿子
参考答案:
问题一:对于张某、赵某、李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有哪些量处情节?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答:张某抢夺李某财物,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抢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张某殴打李某,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认定为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张某15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张某的两种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赵某以言语、木棍威胁李某人身安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威胁人身安全违法行为。
李某为了免受张某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照《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予以处罚。
问题二: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存在以下不符合法律的地方:1.民警口头传唤时未出示工作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2.民警在传唤后未履行向被传唤人家属的告知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传唤后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3.询问张某、李某时未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询问不满16周岁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4.对赵某威胁李某使用的木棍未扣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扣押。
案例三:
赵某(男,17岁)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某日,赵某让钱某(男,18岁)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第二天早晨,赵某沾着鸡血写了一封“血书”求救信让孙某(男,17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二年前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放火烧李某家(李某家在市中心,附近有大量的平房)的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三年前参与一起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有重大立功表现。
问题一: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简述理由。
问题二:上述犯罪嫌疑人各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
问题一: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简述理由。
答:赵某编造谎言,通过威胁的手段,向赵某父亲索取财物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罪。同时,由于李某家附近有大量平房,赵某放火烧李某家,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赵某在时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实施盗窃和放火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赵某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放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钱某主观没有财物的故意,因此其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撒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钱某参与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孙某帮助赵某谎称,数额巨大的财物,构成罪的共犯。
问题二:上述犯罪嫌疑人各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1.赵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赵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
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孙某作为赵某罪的共犯,对赵某的罪起着辅助、帮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孙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四:
2013年10月20日,某市居民王某向该市某区一派出所报案,称有人抢夺他的钱财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派出所依照法定程序呈请立案后立即展开侦查,10月22日,在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时,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先行拘留。返回派出所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于当晚22时对此人签发了拘留证,并进行了讯问。经查嫌疑人李某,系该区待业青年,整日游荡街头,已作案两起。办案单位于10月24日10时,将李某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同送看守所羁押,同时通知了其家属。为查清案情,民警将李某从看守所提审到派出所再次进行讯问。
派出所认为李某属于多次作案,于是报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延长李某拘留期限至30日。
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问题二:如在侦查期间,李某在看守所癫痫病发作,经医生诊断,有随时犯病的危险。李某家属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可否对李某取保候审?应由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批准,应责令李某提供何种方式的保证?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何?请说明理由。
问题三:请简述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
问题四:如李某在侦查期间委托了律师赵某作为辩护人,赵某以派出所所长与受害人王某是同学为由,申请回避,其请求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问题五:如果办理李某案件的公安机关认为赵某伪造证据,涉嫌犯罪,法律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1.由派出所所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并签发拘留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负责人批准。2.作出拘留决定后超过24小时才将李某送看守所羁押,不符合法律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3.作出拘留决定后超过24小时才通知李某家属,不符合法律规定。除法定特殊情况外,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4.将李某从看守所提审到派出所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5.将李某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作案两次,不属于多次作案,作案三次以上才属于多次作案。
问题二:如在侦查期间,李某在看守所癫痫病发作,经医生诊断,有随时犯病的危险。李某家属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可否对李某取保候审?应由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批准,应责令李某提供何种方式的保证?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何?请说明理由。
答:可以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李某不符合逮捕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取保候审;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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