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案例剖析
1、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1、某年的510日,家住甲市的侯某(24岁)、王某(25岁)、刘某(27岁)在一起喝酒,其间,侯某提出:“弄个小玩玩”,王某、刘某表示统一。当晚10时许,刘某将本单位的一辆面包车开出,三人驾驶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当女青年孙某骑车迎面而来的时候,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车,汽车朝乙市开去。途中三人了女青年,知道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该行为仍未实施终了。受害人被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发现保安,乙市公安当夜窜至乙市的三人抓获归案。
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手里,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是在乙市境内完成的,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的,并由乙市检察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而检察院在向乙市法院起诉时,乙市法院即提出异议,该院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理由是:被告人的重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甲市法院应当受理。
问: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为宜?为什么?
剖析:本案应当由乙市法院管辖为宜:理由:因为该案的发生过程既在甲市又在乙市,三名疑犯是在乙市被抓获的,同时乙市法院为该案的最初受理法院,故应该由乙市法院来管辖为宜。
2、黄某与杨某为同事。一日因为琐事两人发生了争吵,黄某即用手将杨某殴打成重伤致残。杨某即告至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要求追究黄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元。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黄某在两个月前还犯有暴力干涉其前妻与他人再婚的自由,并造成其前妻轻伤的罪行。于是,该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二者合并处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赔偿杨某4万元。
黄某在接到判决书后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赔偿也是恰当的,但对故意伤害罪的判处刑罚太轻,而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最判处刑罚太重,于是作出了部分改判: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问: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处理在诉讼方面有无不妥?为什么?
剖析:(11)第一审人民法院违背了自诉案件的不告不理原则,黄某虽然在两个月前犯有暴力干涉其前妻与他人再婚并造成其前妻轻伤的行为,但是其前妻并没有向法院起诉黄某,所以法院不能对黄某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作出处罚;(2)第二审的人民法院违背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在二审时加重了黄某的处罚。
3、童某与权某有婚外情已经有2年,公开与权某姘居。权某之妻钱某忍无可忍,扬言要到法院告权某和童某重婚罪,童某恼怒,与权某密谋杀掉钱某。2002年6月的一个晚上,权某打电话叫钱某到A区公园等他,钱某以为丈夫回心转意而前往。到了公园不见权某,钱某等到晚上9点多,只好独自回家。走到一黑暗处,童某用实现准备好的铁棒将钱某击婚,童某示意权某用麻绳勒死钱某,权某实在下不了手,于是童某自己动手把钱某勒死,抛进了护城河。案发后公安机关展开侦查,很快查获童某和权某。法院经过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童某死刑,立即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权某有期徒刑10年。上诉期限届满,经核准执行死刑。在执行前,童某突然提出自己怀孕已经3个月,在羁押其间自然流产。
问:(1)童某在被执行死刑前突然提出自己在羁押其间自然流产应该如何处理!(2)关于死刑执行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该如何处理?
剖析:(1)童某不能被执行死刑;(2)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是发生了人工流产或者自然流产的,仍按照孕妇对待,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2、婚姻法与继承法
4、某甲(男)与乙(女)于1980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1981年生下一女儿。1989年,某甲有外遇,使夫妻关系开始紧张。某甲逐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某乙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解决,某甲带情人到家里,某乙还是不同意离婚。某甲从1990年起,在外租房,长期与情人同居,不回家,也不向某乙和女儿交生活费。某乙靠自己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有时也不得不借钱生活。1992年某甲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某乙则坚持认为,只要第三者不插足,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坚持不离。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一套家具及电视、冰箱等,在分居时,某甲借债3000元,某乙借债2000元。                             
问:(1)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离婚,女儿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3)双方所欠债务如何清偿?
剖析:(1)法院可以判双方离婚,因为甲某和乙某分居已经满2年,可以视为双方感情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2)女儿应该归乙某抚养,财产应该平均分配,但是由于乙某为无过错方,,甲某在与情人同居时,不回家也不向乙某和女儿交生活费,致使乙某在经济上存在困难,法院在分割完双方的共同财产后,应当判决甲某以自己的财产赔偿乙某的损失。(3)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甲某与乙某所负的债为双方分居时所欠的,因此应该各自清偿,甲某清偿3000元,乙某清偿2000元。
母亲儿子5、彭某与艾某于1997年6月结婚,婚后于1998年9月生育一子,取名艾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彭某与艾某于1999年9月离婚,艾某某由母亲彭某抚养,艾某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艾某某的爷爷奶奶常到彭某处看望孙子。2001年初,彭某再婚,为避免爷爷奶奶的探望行为对其组成家庭的不良影响,要求他们未经同意不要擅自探望艾某某。但爷爷奶奶认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合情合理合法,仍然经常去艾某某所在幼儿园探望并带一些食品给艾某某吃。彭某认为这样不定期地给小孩零食吃会使小孩食欲不稳定,影响其身体健康,而且经常去幼儿园探望也会妨碍小孩的正常学习,从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爷爷奶奶不得擅自去探望艾某某。
问:法院会支持彭某的要求吗?为什么?
剖析:法院会支持彭某的要求,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彭某以“不定期地给小孩零食吃会使小孩食欲不稳定,影响其身体健康,而且经常去幼儿园探望也会妨碍小孩的正常学习”,要求法院判决爷爷奶奶不得擅自去探望艾某某因此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6、万蔷13周岁时患上了白血病,但他仍然坚持学习、学作,经常在各种书画竞赛和征文比赛中获奖。1988年2月,就在他的自传体小说《生命的歌声》即将出版时,他的病情也急剧恶化。于是他在写给出版社的一封信中说:如果他死了,希望出版社能将这笔稿费捐献给他所在的中学。同年4月30日,万蔷去世,年仅17周岁。5月,小说出版,出版社将7000元稿费捐献给万蔷所在的中学。万蔷的父母对此表示异议,坚持这笔稿费应当由他们获得,而出版社则认为自己是在万蔷的遗愿,合理合法。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当地县人民法院。
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剖析:法院应当判处出版社败诉,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人必须合法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未满18周岁的或有精神病和呆傻症的公民所里
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万蔷年仅17周岁,因此她立的遗嘱是无法律效力的,7000元的稿费应当由她的父母来继承。
7、江柳茂于1994年10月结婚,1995年9月江柳茂的妻子生育一男,取名江平。1998年4月,江柳茂的妻子因车祸身亡。江柳茂得子丧妻,只有一心想着寄希望在儿子的身上。但由于江柳茂的过分溺爱,江平养成许多恶习,经常在学校与同学打架,结伙抽烟喝酒,且干起了偷鸡摸狗的事情,江柳茂无法管教。2006年,江平辍学在社会上流荡。2007年11月,江柳茂因患癌症离开人世。去世之前,江柳茂留下遗嘱:江平不务正业,败坏了江家的名声,且不在家好好照料父亲,因此江平不得继承遗产,遗产由患病期间一直照看我的朋友苏某继承。
问:(1)在本案中江柳茂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2)江柳茂以儿子江平不务正业为由,剥夺其继承权有无法律依据?
剖析:(1)《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办理。”《继承法》同时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江平作为江柳茂的儿子,只有13岁,属于未成年人。江平作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
有继承权。因此,江柳茂的遗嘱部分无效,应当为江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由江柳茂的朋友苏某继承。(2)《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江平没有以上所列的行为,因此他有权继承其父亲江柳茂的遗产。本案中,江柳茂儿子江平不务正业为由,剥夺其继承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8、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有三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幼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刘仲湘和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后妻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见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3万元。
    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刘惠良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剖析:邻居张阳可分得刘惠良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剩余的16间房屋与10万现金由长子刘伯潇的两个儿子刘明川和刘明秀、次子刘仲湘、幼女刘季南的女儿马玉花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共同继承。
(注意: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继承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9、张梅与李沙于1993年结婚,次年李沙继承了父亲楼房三间,1995年冬,李沙患病,同年12与故去。当时张梅正怀孕,由于劳累悲伤,引起流产,1996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
天男孩死亡。张梅也因破伤风于1996年元月31日死亡。李沙的哥哥李海与张梅的母亲金玉花安葬了张梅。李海认为自己应继承三间楼房,而金玉花则认为房产应有自己一份,不应全归李海。
问:此案中的三间楼房应当如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