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司法案例中看公正与道德
美国开国时,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国家,他的国父华盛顿就是一个农人,卸任后在家务农直至去世。美国的很多州至今依然是以农业为主,而且都是各家各户分散地自耕自种。何以美国会是一个“帝国轮回”怪圈之外不受“元规则”制约的国家呢?吴思先生认为元规则的谬误源于暴力最强者“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是对正义的追求”,他们甚至“选择并修改正义观念”,而平民充其量只能是“间接地影响正义观念和统治者对正义观念的选择”,“小农经济的基础不变,诱导或威胁帝国制度发生根本变迁的利害格局就不能形成,王朝循环就不会终止”。吴思先生或者说他让读者跟着他一起在那一个个“血酬定律”演绎出的故事中无可奈何地接受着“潜规则”无所不在的事实,承认“元规则”主导一切的绝对力量,而寻不到冲出怪圈的方法,其症结所在,就是因为陷入了中国帝制正统文化——儒家文化中“追求正义”的误区。
作为个人,以正义和道德为自己行为准绳是一种高尚的人生选择,但是若将其作为治理国事、天下事的理念,则绝对要引发灾难。因为“正义”和“道德”是过于相对的概念,无法用法律条款予以界定,不同的阶层,包括治人者、被治者,劳心者、劳力者,儒家、法家,等等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信仰、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性别,甚至同一个人、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同
一家人中的父辈和孩子……对它们的诠释都会或多或少,乃至截然地不同。孰是孰非?谁能说服得了谁?一定要穷追出个最终正义、道德判决,就必然要落入“暴力最强者说了算了”的帝国模式。而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智慧地避开了“正义”和“道德”这两面旗帜,他们选择了“公正”作为治国的理念,引领着一欧洲大陆的大佬们根本看不起的乡巴佬,开国伊始即沿着理性的、民主自由的联邦之路筚路蓝缕,不断自我纠正、自我完善地走到今天,成为世界上最强大、最富有的国家。这一切与她建国之初和至今所具备的经济基础全无关联。
“正义”和“道德”实在是无法规范化的,吴思先生自己也指出,暴力最强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修改正义观念”。1990年年届四十方走出国门的我,对这一现象虽不陌生,但是直到上一届美国总统小布什发动对伊拉克的入侵战争之后,我才彻底参透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在整个世界的范围内追求“正义”和“道德”的谬误所在。为此,我曾跟女儿在电话里有过长达一个多钟头的争论。女儿说:“萨达姆这个家伙太坏了,总要有人主持正义,管管他,不能让他这么胡作非为。”我说:“你认为萨达姆坏,还有人认为布什太坏了呢。谁的话算数?伊拉克一个弹丸小国,美国占领它当然是举手之劳,但是伊拉克人会认为美国军队长期驻扎在他们的国土上是‘正义’之举吗?如果有一天人家有了核武器,给你美国扔一枚用更强的暴力向你讨还‘正义’,这个世界还不乱了套?”我不知道在伊拉克发生了什么,但是我亲身感受到小
布什要在全世界声张他理解的“正义”的国策,造成了巨额的军费开支,转眼把克林顿留下的盈利财成了天文赤字,让美国的平民百姓陷入1932年经济大萧条后从未有过的困顿。
其实,即使小布什在国际事务上高唱“正义”之歌,在美国本土他还是老老实实地实施公正(justice)的,我很不同意将justice翻译成“正义”,美国人使用这个词时,一般表达的都是“公正”之意,而不是正义(righteousness)。美国有一个收视率极高的电视系列片《法与序》(Law and Order),已经连续演了十多年了,直到现在,每个演出季还在不断地推出新片,很多的故事都有美国刚刚发生的真实事件的影子。我是这个系列片的绝对“粉丝”,有时周末有马拉松联映,可以定在电视机前整整一天,这个系列片不动声地向民众传授着“公正”为本的理念。举其中一集为例吧。
一个当邮递员的越南老兵,独生子在伊拉克战死,可偏偏他递送邮件的那个纽约城区,一帮子大学生们老是集会游行反对美国出兵伊拉克,他和一个富家出身的大学生发生了口角。以后两人相见,那个不知天高地厚的小子总对这个老兵出言不逊,嘲笑他们父子两代傻得可以,甘愿为政客们去当炮灰,也坏得可以,帮助糟糕的总统去欺负弱小国家的人民,他的儿子死了真是活该。一天,越南老兵在酒吧喝得高了点儿,出门正撞上这个大学生,这小子又
恶语相加,老兵一把薅住他的衣领,将他拽到个偏僻无人的地方,几拳揍死了。案子很快破了,老兵被市检察官控以蓄意杀人罪,老兵的辩护律师则以神经受到过度刺激,导致行为一时失控做无罪辩护。老兵是个第一代亚裔移民,一到美国就赶上越战,义无反顾地上了战场,战后回到美国本土取得美国国籍,结婚育子。他告诉儿子:美国是我们的祖国,这个国家给了我们一切,要知恩图报,为国效力。儿子高中毕业,适逢美国在伊拉克开战,便踏着父亲的足迹从军报国,当然也兼怀着个人的目的,希望退役后能用军队的资助完成高等教育。但是儿子没有父亲的运气,躺在覆盖着美国国旗的棺椁里被军用专机送回家乡。
母亲儿子 辩护律师向陪审团煽情地叙述老兵两代男人的爱国情结,指责富家子弟兜里揣着父母给的花不完的钱,在学校里不好好读书,百般生事,对为国效力的军人极尽侮辱之能事。想想失去唯一爱子的父亲以酒浇愁,正万念俱灰、心碎如粉之时,又被被害人无情地奚落,一时间大脑一片空白、丧失理智,才会误致人死。杀人的其实不是老兵本人,而是一个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神经错乱的病人。检方则向陪审团指出:经历过战场生死考验的退伍军人,根本不会仅仅因为话语的刺激就丧失自我控制能力,老兵并没有在酒吧门口对被害人施暴,而是将其弄到无人之地后方才动手,便是他头脑清醒、冷酷地蓄意谋杀的明证。被告父子为保卫美国安全作出的贡献固然可敬,但是他们并不因此拥有杀死反战人士的特权,依法治被告
谋杀罪,是你们每个陪审团成员作为美国公民的责任和法理的选择。
猜猜陪审团表决结果如何?十二人投票,一致“notguilty”(无罪)!美国法律规定,杀人犯若被判无罪,该案不许二审,老兵当庭获释。检察官如丧考妣,瘫坐在椅子上久久站不起来,眼睁睁看着老兵和妻子与辩护律师紧紧拥抱,庆祝胜利而无可奈何。死者的父母根本接受不了这样的结果,当庭恸哭。我对自己说:对于死了儿子的父母,这有多么的不公平。儿子被杀,杀人者竟然被判无罪!但若判老兵有罪,就公平吗?为国家血洒疆场的男人,却拿不出供儿子上大学的费用,要靠孩子服够兵役换取军队提供的奖学金战后读书。富家子弟财源滚滚,不但可以不当兵受罪,还恣意嘲笑欺辱军人,穷人们的公平在哪里?这场审判,若以正义裁定会永无结果,因为美国法庭没有一个可一锤定音的“第一把手”。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在这个案件中,被告的命运不是由显然的强者——代表政府的检察官所决定的,而是掌握在十二位平民陪审团成员的手里,政府控制不了他们的头脑,奈何不了他们的决定,因此这个审判程序对控辩双方都是公平的,无论结果如何,都是公正的!
美国电视还有一个“True TV”(法庭实案)的节目,我也非常喜欢。几天前,看了一个让我这个在中国长大的人无法思议的案例。
上世纪七十年代,加州某城发生了一连串谋杀年轻妇女的案件。从作案手法分析,警方认为是同一杀手所为,很快锁定了凶手,跟踪了他三年,但该犯非常狡猾,警方使尽解数,就是无法取得他的作案证据。后来这个家伙搬到德州,加州警方只好通知那里的警察,让他们加倍小心地监视。不久,在该犯居住的地区,果然出现妇女遭后被杀案件。无奈,警察仍然抓不到这个家伙的任何把柄,只能让他继续地逍遥法外。后来,此人的胆子也就越来越大,终于失手,一天,他在一片公寓区跟踪一名年轻妇女多日之后,捕到机会,大白天在她住处楼下一拳将她击昏,然后拖进她的居室,准备施暴。没想到这个年轻妇女的一位朋友恰好来玩,当他用年轻妇女的钥匙打开公寓门时,和这个女孩子撞了个满怀。该犯立即把女孩儿的双手反拧在身后捆起,猛击她的头部。这个女孩子很聪明,假装昏死,该犯信以为真,把她扔在床上,自顾自地在浴室先行那位年轻妇女。女孩子不顾双手反捆,从位于二楼的卧室凉台跳下,向临楼住户呼救。待到这个罪犯听到呜呜的警笛,夺门而逃时,已被警察四面合围。杀人惯犯知道被警察抓到的这次案情相对不重,两名妇女,一名被奸,一名被打,不是命案,受审时,坚不承认前科重罪。无计可施的警方,为了对死者家属有个交代,也为了凿实这家伙确实是那个系列杀手,要求检察官给了他“免于起诉之特权”(immunity)。有了这顶保护伞,该犯交代了在加州和德州共杀了十三名妇女的罪行,并
将埋尸地点一一指出。警方到了所有受害者的遗骸,经DNA鉴定后通知了家属,让他们领回遗体,埋葬在自家的墓地,令死者安息,生者获慰。这十三项杀人罪可谓口供、证据俱全,但是检方赦免在先,不能食言,该罪犯仅以一项、暴力罪被判得十六年监刑。事情的“荒谬”并未到此结束。六年后,加州一位受害人的母亲突然从报纸上读到,这个家伙将被提前释放出狱,原因是德州监狱人满为患,狱方需要释放一些轻罪犯人,给重犯腾地儿。该犯便趁机提出以十六年监禁罚一项罪,量刑太重,要求被列入提前释放名单,居然获法官同意,批准刑满十年后予以释放。这位母亲简直无法相信这个事实:系列杀手四年之后就要重归社会,继续杀人。怒发冲冠的母亲立即联系德州和加州检方,两州检察官方知出了如此大事,起而应对。想不到以为“小菜一碟”的事儿(piece of cake),查遍法律大典,居然不到可以推翻法官决定,将该犯继续羁押的依据。眼看着时间如水流去,除非检方到那免予起诉的十三项杀人罪之外的杀人证据,另立新案,再有两年,这个凶残的杀人犯就是个自由人了。死马当活马医吧,加州检方取得电视台的支持,在黄金时段呼吁公众帮助政府将该杀人犯永远关在高墙之内。一名男子立即拨通了检方的,他告诉接线警官,十年前,他曾隔窗亲眼看到这个家伙在他住处对面的一个公寓门前,将一名妇女后打死。那个人搬动尸体装入卡车时,野狼般的双眼正好对着他隔着百叶窗惊惧张望的眼睛,令他胆颤
心寒至今。罪犯开车逃离现场后,他从恐怖中醒来,向警方报案。可警察在现场什么也没到,但是允诺调查。他说他从那一天开始,锲而不舍地向警方追问查案结果,那个官僚的区警察办公室烦透了他,认为他神经有毛病,总以“我们仍在努力,尚未发现线索”搪塞。他刚刚看到电视,不禁大骂:“一白痴!”这次州级检察官自然没有再把他当成神经病,而是视为明星证人。检方终于以残杀那名妇女为罪重新起诉该犯,审判结果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我细细咀嚼这一看似荒唐透顶的个案的全过程,慢慢品出美国法律制度的相对完美。看似会错放一个罪犯,实际是将执法的法官和起诉罪犯的政府检方牢牢地拴在各自的阵营之内,使他们不能合成一股力量对付平民百姓,让弱势体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减少了他们被强大的政权误判、误杀的几率。“宁可错杀一万,决不放过一个”与“宁可错放一个,决不错杀一万”,二者相较,后者的公正性不言而喻。
上边举的两个例子毕竟都是经过艺术加工的影片,不免包含了制片人的观点,有“灌输”之嫌。说件真事吧。国内不少人大概都听说过橄榄球星辛普森双杀案,这个案子十多年来,一直是众多美国法学院的经典教案。辛普森案决十周年时,出了一个纪录片,一位法学院教授在影片中接受采访时说:学生们问我,辛普森一案,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他是唯一可能的杀人凶手,一个有良心的律师怎么可以为一名罪犯辩护?难道为了金钱就可以不讲正义,不要道
德吗?教授说,我告诉学生,辩护律师的职责不是维护正义和道德,更不能以为被告无罪才为之辩护。在刑事诉讼案中,被告面对的是代表政府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即或被告是个千万富翁,在检方拥有的财力和人力后援面前,也不过是大象脚下的一只蚂蚁。双方实力的悬殊,几乎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审判的不公平。但是美国的刑法规定均衡了双方的力量,拉平了检方和被告在法庭审判中的地位。检方的责任(burden)是要向陪审团证明被告有罪,而辩方的工作就是对检方提出的每一个证据、每一项证词提出挑战。只要陪审团成员中有一人对检方的某一证据或某一证词存有质疑,不能百分之百地确认其可信,检方的指控就不能成立。一个好律师,在为被告辩护时应该忘记正义和道德,只需记住必须保证自己客户的公民权得到最大维护,绝不要被政府冤判。当问到这位教授,他认为检方何以打输了辛普森杀人这个板上钉钉的案子时,教授答道,检方输在两点:第一,他们的明星证人——现场勘查警官有种族歧视的前科,让辩护律师抓个正着。陪审团成员对辩护律师质疑该警官现场栽赃虽并不全信,却也不能根本不信,成功地确立了一个reasonable doubt(有理怀疑);第二,让辛普森当庭试戴那个现场发现的血手套是检方最愚蠢的决定,此役之后败局已定。皮革被血浸过,自然收缩,辛普森用夸张的动作,显示自己是多么努力地将大手硬挤进那只手套,最终失败。辩护律师当庭对陪审团的说辞已成经典:“如果戴不上,就是戴不上,既然戴不上,
就必须放弃指控(if it doesn’t fit, it doesn’t fit. If it doesn’t fit, you must quit.)”。陪审团员虽然懂得手套会收缩的道理,但是“戴不上”造成的亲眼所见的视觉冲击确实难以忽略,检方帮助被告完胜了另一个reasonable doubt——手套有可能不是辛普森的,说不定是那个有种族歧视前科的警察丢在草地上陷害他的。
为了看辛普森的判决,那天上午我请假在家没有上班,十点左右,陪审团组长读出“被告无罪”的那一时刻,我为自己能够亲眼目睹这个必将成为美国法律史之经典辩护案例而激动。九个月来,电台几乎天天现场直播、重播当日的法庭审判,我实在烦透了那个傲慢无比的女检察官,等待宣判和宣判的那几分钟,电视镜头一直牢牢锁定在辛普森的脸上,他的面孔占据了整个画面,任何微小的表情变化都逃不过观众的眼睛。我要说,辛普森如果不是真正无罪,就是天底下最高明的演员,从那张脸上我读出的是“无辜”。但是理智告诉我,判决结果是错误的,正义未能得到伸张。这个案子花费了纳税人九百多万美元的资金,以检方失败告终。其实这个结果几乎是必然的,法庭上架设的大大小小的摄影、摄像镜头让政府指定的检察官们过于分心,在镜头前如何表现自己,如何通过这个案子提高公众形象占去太多他们的精力,其中担任主控的女检察官在审案中还闹了场离婚讼诉,让年薪是她十分之一的老公为其提供百分之二十的生活津贴,理由是她在办辛普森的案子,每天要穿不同的西装,一套就
要花三千多美元。结案后出版商立即和她签订了五百万美元的出书合同,她摇身一变成了电视节目的主持人,不再给政府干事。纳税人的九百万美元打了水漂,她却赚了个盆满钵满。这样的人能为社会追求“正义”,真是鬼才相信。顺便说一句,自辛普森案后,加州不再允许摄像机进入法庭对审案过程进行现场直播,大概是为了防止检察官们再犯同样错误,光顾了表演,忘了自己的burden吧。
不妨再举个“道德”的真实案例。美国犹他州摩门教会较多,一些封闭的摩门教区至今实行一夫多妻制,最多的,一个男人有三十多个老婆。这让基督教徒们恨得咬牙切齿,就是不信教的人也无法容忍这种制度的存在。无奈一夫一妻是基督教的教义,犹他州州法里没有这条,不喜欢也没办法。大概是三年前,犹他州政府检察官终于准备将一位摩门教区里拥有三十多个老婆的男子送上法庭,这个家伙和他的辩护律师还在美国CNN很有名的Larry King访谈节目里露脸,侃侃而谈这是宗教自由、个人自由,被告是个好丈夫,将自己的妻儿老小照顾得很好。访谈中还插播了被告的儿女和与他们年龄几乎不相上下的小妻子们一起嬉戏的镜头,似乎是一个快活的大家庭,一付“你们不要少见多怪,多管闲事”的样子。看得我直恶心。可是要弄倒这个家伙,对政府来说并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最后好像是终于有一个年龄不满十六岁的小妻子同意出庭作证,证明自己并非自愿嫁给这个男人,这样,政府检察官以幼
女罪获得法庭立案。结果怎样?也是一时媒体热点过去,不再有报道,我也没把自己列进CNN网上跟踪此新闻的名单,无法以下文相告。无论结果如何,此案让我真切地体会到,法官和政府检察官不是一家人,各行其职,不归在哪个党、哪个书记的统领之下,公检部门不能跟法官私下捣鼓,看谁不顺眼,就立个案把那人送上法庭。即使明摆着违反道德常理的事,没有相应法律条款参照,法官不同意立案,检察部门再想如何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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