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3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店铺整理的节能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篇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要求,强化节约型机关建设,发挥机关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和带头作用,结合区委、区政府机关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杜绝长明灯、白昼灯现象,办公楼内白天原则上不开灯。除特殊天气需要开灯,要做到人走灯灭。公共照明和专用照明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如会议室、走廊照明等由所属部门负责,实行责任归位。发现有白昼灯、长明灯现象的予以通报,多次不改进的给予100-500元处罚。
第二条 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用后及时关闭,下班前要关闭电源。
第三条 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
第四条 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式采暖设备、电炉子等大功率及高电耗电器设备,私自使用的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给予500-1000元处罚。
第五条 节约用水,随手关闭水龙头,避免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适当调低手盆、拖布池水龙头压力,安装或更换节水型水龙头和卫生洁具。卫生保洁不得用长流水清洗拖布。严禁用自来水冲洗车辆,违者处以100元处罚。
第六条 加强对公务车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除特殊公务需要外,节假日和双休日机关所有车辆一律封停。
第七条 采购办公用品、设备时要带头使用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节能产品。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产品。重点抓好机关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
第八条 切实做好机关节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管理全面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节能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对浪费现象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机关的节能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机关浪费能源行为,办事处对举报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机关内的各部门,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篇2
1、用电管理
(1)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2)电脑、打印机、空调不要长时间待机,长时间不用时要及时关闭,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3)办公室严禁乱拉、乱接照明灯具,严禁私自更换和乱接电源、插座等违章用电行为。
2、用水管理
用水时,应做到尽量节约,水流不宜过大,使用完毕要及时关闭水龙头,杜绝“长流水”。
3、办公耗材管理
(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领用,办公用品申请需科室负责人和分管机关领导同时签字后到财政所领取。
(2)强化文印耗材的管理工作。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的再利用。高耗能办公设备,不使用时关闭办公设备,减少待机能耗。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延长文印设备的使用寿命。
4、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
(1)工作日内,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公务用车出驶台次,提高使用效率,严禁公车私用,对集体公务活动,提倡集中乘车。
(2)车辆管理执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
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下同)、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
办公室规章制度境污染。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制定重点用能单位分级
管理方案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实施分级管理的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三)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第三章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第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