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作风规章制度
办公室规章制度
【篇一:工作纪律作风规定
【篇二:作风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作风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一、“十个严禁”
1、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各级党员干部除外事和对外商务活动外,工作日午餐一律不准饮酒(包括各类白酒、洋酒、红酒、啤酒、含酒精的饮料等)。违反规定者,是县处级干部的,全市通报批评;是科级领导干部的,第一次全市通报批评,第二次诫勉谈话,并写出书面检查,第三次先停职检查,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是一般干部的,第一次全市通报批评,第二次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第三次责令当事人停岗检查。对违反禁酒规定的,在停职停岗检查期间,只发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2、严禁公车私驾。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驾驶公车,违反规定的,第一次实行约谈并作出书面
检查,第二次实行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特殊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报经市纪委审核备案。
3、严禁借子女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提倡不办“升学宴”和婚丧嫁娶等各类酒宴,确需举办的,倡导节俭新风,不得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举办各类酒宴,必须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将拟宴请时间、对象、规模提前一周向市纪委报告。
4、严禁镇处干部“走读”。加强镇处干部住宿与值班制度执行情况的考勤,干部值班无故一次不在岗的,给予通报批评,本人写出书面检查;二次不在岗的,进行诫勉谈话;三次不在岗的,停职停岗检查。除武穴办事处和刊江办事处之外的镇处干部原则上每月在镇处住宿不少于18天,不足18天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工作日镇处书记、镇长(主任)原则上必须保证有一个人在镇处值班。
5、严禁领导干部赌博。凡领导干部以赢利为目的参与打麻将、玩纸牌、电子游戏机等形式的赌博活动,一经查实,一律先停职检查,后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6、严禁党政“一把手”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和物资采购。市纪委将会同财政局、审计
局等单位对各单位“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首次检查没有执行的,其单位“一把手”要向市纪委作出书面说明;在首次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执行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一月内没有执行的,追究其单位“一把手”纪律责任直至停拨该单位工作经费。
7、严禁同城吃请。各部门、单位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吃请。属领导干部参与的,一经查实,第一次实行诫勉谈话,第二次实行全市通报批评,第三次减拨该单位5%全年工作经费。
8、严禁公款钓鱼。严格禁止党员、干部用公车、公款钓鱼。一经发现,一律在电视台曝光。属领导干部的,追究纪律责任。
9、严禁超编制和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鄂办发[2011]109号文件精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排量在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在18万元以内,使用年限未满8年或行驶里程不足20万公里的,一律不得更换。
10、严禁超标准使用和豪华装修办公室。按照上级有关办公用房装修使用的具体规定,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不得超标准、超预算,使用和豪华装修办公用房。
二、“五个严格”
1、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考核评比活动。能与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在一
起的单项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统一实施;对同一部门有多项检查考核任务的,精简合并,减少批次。全市所有检查评比项目一律报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2、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值班值守责任,确保全市上下政令畅通。县处级领导离市外出,必须按相关规定向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假报告,并抄送市委办公室备案。各镇处党委书记、市委各部委、有关人民团体、众团体主要负责同志离市外出,必须视情况提前向市委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各镇处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特殊经济组织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市外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报备,同时将外出报告抄送市委办公室。离市外出人员归来要履行销假制度。市委督查室将定期督查通报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销假情况。
3、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加强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格因公出国(境)活动审批及监督,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
4、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外出学习考察费用要详细公开,做到总量控制,逐年递减。
5、严格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全市公务接待活动,要本着“务实、节约、有利于公务”的原则,按标准定点接待。要严格控制会议、学习、培训等公务接待费用,不得以组织或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联谊活动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和请客送礼。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落实并予以解释。
【篇三:机关工作作风管理制度】
机关工作作风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各项事务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办公环境,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机关工作管理规定。
一、遵纪守法,文明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依法行政,文明行政,廉洁公正,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努力搞好本职工作。
二、劳动纪律管理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加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
2、坚持日考勤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由局办指定专人负责,工作人员上班认真签到,外出开会办事须在《考勤薄》上注明事由。局领导副职外出向主要领导报告,科室负责人外出向分管领导报告,科员外出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各科室做好外出人员办事日志。
3、坚持请假制度。凡病、事假必须出具由分管领导签署的请假条,由办公室登记并存档。
事假:请一天事假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并请示分管领导审批;请二天及以上的事假由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
病假:凡病休必须递交指定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
登记并存档。
婚、丧、产、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对考勤等综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当月迟到3次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者由所属领导进行诫免谈话,仍不改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2)事假:凡无故旷工一天者扣除两天的工资(依此类推),屡犯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按《劳动法》处治。
(3)病假:按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凡病假在二个月以内发原工资;病假二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以内,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凡病、事假按天数扣除目标管理奖。
5、考核时间在每季度末和年终进行,由局行政办公室负责,党委办公室、机关党支部共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