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级公路日常养护管理,促进全县县级道路常态化、规范化养护,根据《公路法》、《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无为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县级道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无为县县级公路日常养护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县级公路(不含重要县道)。县级公路巡查与养护包括:县道、县道桥梁、县道涵洞等。主要包括:路基边坡、路面病害、路基路面排水设施、桥梁和涵洞、行道树与路肩草、百米桩与警示桩和道口标注以及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交通安全等。
第四条 鼓励县级道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五条 县级公路日常道路巡查与养护管理一般不含县级道路建设与养护大修工程路段。
第二章 道路巡查与养护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县级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县级公路养护管理任务,编制日常养护年度计划,指导下一级养护管理中心对日常养护相关工作的管理,核实月养护计划和月计量,协助道路养护管理中心对月养护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管理,协调养护中心与日常养护实施单位的相关工作,监督道路养护质量、计量和安全管理。承担对全县县级道路日常养护的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
1、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将每月应不少于2次对全县县级道路的状况不定期进行巡查与养护管理检查和抽查,对道路养护管理中心抽查和检查项目包括:
1)各项制度落实与月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2)内页资料归档情况(含月养护计划、道路巡查记录、安全例会记录、月计量签证单及影像资料、相关来往文件等);
3)现场查看日常养护路段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的设置情况是否符合防护规范要求,以及养护路段的外观是否达到洁、美、畅,防护设施与警示标示牌无缺损;
4)日常养护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保证体系、应急保障措施(含人员、机械、机具、材料运输等);
2、道路养护管理中心:应加大道路巡查力度,每周应不少于2次对辖区内县级道路进行巡查与养护检查,巡查覆盖率每周应达到100%,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与道路病害,应立即通知养护单位并及时进行处置。并根据本辖区道路实际情况,编报月养护计划,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监督日常养护企业的道路巡查与养护作业的质量和养护路段的施工安全管理,应按实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加强养护中心安全管理,认真履职严格管理,承担本辖区内道路安全监管责任,保证辖区内道路安全畅通,无安全生产事故。对养护企业监督的内容包括:
1)养护企业的道路巡查与养护记录;
2)内页资料归档情况(含月养护计划、道路巡查记录、安全例会记录、安全隐患处置“三个清单”记录、月计量签证单及影像资料、相关来往文件等);
3)现场查看日常养护路段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的设施情况应符合相关规范,以及养护路段的外观应当达到洁、美、畅,防护设施与警示标示牌应无缺损。严格执行《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相关的规定,养护质量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对养护工程量进行签证。
4)日常养护施工组织设计(含养护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应急保障措等);
5)安全管理资料、隐患排除台账;
3、养护施工单位:保证道路巡查与养护质量,积极配合道路养护管理中心编制月养护计划。具体实施内容:
1、要服从养护管理中心和上级管理机构的管理;
2、每日应进行道路巡查,发现安全隐患与道路病害时要及时上报,接到指令后要立即处置,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3、加强养护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技术交底,提高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整体养护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养护作业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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