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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更好地为职工创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事故考核范围
工伤事故考核范围为地面部室人员、井下生产单位、地面生产单位及后勤服务单位。
第二章工作组织机构
第三条工伤事故考核工作组织机构
(一)工伤事故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班子成员
成员:副总师、安全部、人资部、财资部、工会办、监审部、综合部(医务室)(二)工伤事故考核办公室:安全部
第三章工伤申报管理
第四条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或安全员(瓦检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汇报人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2.矿调度室值班调度员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向值班领导及有关领导、
部门汇报。
3.工伤申报工作分为工伤快报和工伤认定两个步骤,工伤快报由综合部(医务室)负责,工伤认定由安全部、人资部、综合部(医务室)、事故工区负责。工区根据收集的工伤认定资料,在工伤发生后3日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交公司人资部。
4.发生工伤事故未及时汇报的,由事故工区或工伤本人承担责任。
考核办法第五条工伤事故的分析
轻伤事故:由安全部及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单位负责人、当班人员、辅助部门等相关人员调查分析;
重伤事故:由矿分管领导组织安全部、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当班人员、辅助部门等相关人员调查分析。
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后,应在3日内出具《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报公司审批。
工伤认定由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为依据。凡由于自身原因、与发生事故无因果关系的疾病,不得认定为工伤。
第四章工伤考核
第六条工伤考核机制
1.因本人“三违”行为造成工伤(轻伤)
因严重“三违”(如站岗不履职等)造成本人受伤的,对工伤本人考核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因一般“三违”造成本人受伤的,对工伤本人考核10000元,当班班组入井作业人员连坐考核200元/人,当班班组长考核500元,当班安全员考核500元,工区当班区队跟班干部考核1000元,工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800元,分管副总工程师和安全副总工程师考核500元,分管副总经理和安全副总经理考核1000元。人资部根据下发的《工伤事故考核通报》对工伤本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2.因他人“三违”行为造成工伤(轻伤)
因严重“三违”(如站岗不履职等)造成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员考核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三违”造成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员考核10000元,对工伤本人考核5000元,当班班组入井作业人员连坐考核200元/人,当班班组长考核500元,当班安全员考核500元,工区当班区队跟班干部考核1000元,工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800元,分管副总工程师和安全副总工程师考核500元,分管副总经理和安全副总经理考核1000元。人资部根据下发的《工伤事故考核通报》对工伤本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3.因本人“三违”行为造成重伤
因严重“三违”(如站岗不履职等)造成本人受伤的,对工伤本人考核2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因一般“三违”造成本人受伤的,对工伤本人考核20000元,当班班组入井作业人员连坐考核400元/人,当班班组长考核1000元,当班安全员考核1000元,工区当班区队跟班干部考核2000元,工区党政主要负责人
考核1000元,分管副总工程师和安全副总工程师考核500元,分管副总经理和安全副总经理考核1000元。人资部根据下发的《工伤事故考核通报》对工伤本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4.因他人“三违”行为造成重伤
因严重“三违”(如站岗不履职等)造成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员考核2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因一般“三违”造成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员考核20000元,对工伤本人考核10000元,当班班组入井作业人员连坐考核400元/人,当班班组长考核1000元,当班安全员考核1000元,工区当班区队跟班干部考核2000元,工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1000元,分管副总工程师和安全副总工程师考核500元,分管副总经理和安全副总经理考核1000元。人资部根据下发的《工伤事故考核通报》对工伤本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5.因其它原因(如自身原因摔倒、跌伤等)造成工伤
对工伤本人考核10000元,工伤本人一年内再次发生类似工伤事故的,加倍进行考核。
6.部门管理人员工伤考核
部门管理人员出现工伤,工伤本人岗位降一级使用,其余责任部门管理人员当月绩效工资减少30%。
7.区队员工一年累计出现两起工伤的,调离工作岗位,由人资部安排相关培训后重新安排工作;区队一
个月连续出现两起工伤或本年内工伤数累计达4次,工伤考核加倍,并由公司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累计工伤数大于5起,对工区党政负责人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进行处理。
8.凡弄虚作假谎报、骗报工伤的,一经查实,本人必须赔偿公司支付的一切费用,并考核20000元,由人资部解除劳动合同;对骗报工伤、骗报保险行为,触犯相关法律的,除按公司规定处理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月度安全绩效考核
区队月度安全绩效工资为当月区队工资总额的30%,月度工伤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考核方式如下:
(1)月度发生一起轻伤,事故责任工区安全绩效工资下浮20%,即人资部扣款公式为:责任区队工资总额×30%×20%。
(2)月度发生一起重伤,事故责任工区安全工资下浮100%,即人资部扣款公式为:责任区队工资总额×30%×100%。
(3)月度发生两起轻伤的,事故责任工区安全工资下浮100%,即人资部扣款公式为:责任区队工资总额×30%×100%。
(4)月度内发生工亡事故的,事故责任工区无安全绩效工资,即人资部扣款公式为:责任区队工资总额×30%×100%。
10.区队、部门年终绩效与工伤挂钩考核
根据各区队年累计工伤总数对区队所有人员年终绩效进行下浮考核,考核标准如
下:
(1)一线区队(含综采工区、掘进一工区、掘进二工区、巷修工区、抽采工区)
①年工伤总数4起,责任区队所有人员年终绩效下浮30%。
②年工伤总数5起,责任区队所有人员年终绩效下浮50%。
③年工伤总数6起,责任区队所有人员年终绩效全部取消。
(2)二线辅助区队(含通风工区、机运工区、皮带工区、洗选工区、机修厂)
①年工伤总数2起,责任区队所有人员年终绩效下浮30%。
②年工伤总数3起,责任区队所有人员年终绩效下浮50%。
③年工伤总数4起,责任区队所有人员年终绩效全部取消。
(3)地面各部门(含地面生产部门、非生产部门及后勤人员)
①年工伤总数1起,责任部门所有人员年终绩效下浮30%。
②年工伤总数2起,责任部门所有人员年终绩效下浮50%。
③年工伤总数3起,责任部门所有人员年终绩效全部取消。
第七条其他规定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工伤假,人资部、安全部必须建立工伤人员管理台帐,动态掌握工伤人员基本情况,每月与安全部核对工伤人员。
2.人资部、安全部等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检查中发现一次本人不在医院住院的,扣除当月住院补助;二次的,停止一切工伤待遇,后果自负。
3.凡弄虚作假申报工伤的人员,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按骗保处理。
4.工伤考核金额从工伤理赔金额中扣除,无工伤理赔金额的由人资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