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机制,依据《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怡莲企业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价以能力素质、岗位职责为基础,以经营业绩为依据,综合运用业绩评价、民主测评、职工满意度调查、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地考核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第三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注重经营绩效;
(二)坚持董事会干部,依法按章考核;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价;
(四)坚持分层分类考核,激励约束并重;
(五)坚持市场认可、出资人认可、职工众认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怡莲企业集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两个方面,重点考核经营绩效。
第六条定量考核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内容。具体考核指标根据各企业签订的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
第七条企业领导班子定性考核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基础工作、效益效率、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分4类11项指标;领导人员定性考核主要包括个人品质、业务能力、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廉洁从业等内容,分4类10项指标。
第三章考核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考核评价采取业绩评价、民主测评、职工满意度调查、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主要进行业绩评价、民主测评、职工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任期考核在年度考核基础上,进行个别谈话,结合任期业绩,综合评价。
第九条业绩评价。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基础,结合行业情况,以财务指标为主,对经营业绩进行评价。经营业绩考核由集团财务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见附表1、2)。
第十条民主测评。主要了解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职责、经营绩效、业务能力、工作成效等情况。
民主测评一般在工作总结、述职述廉基础上进行。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按思想政治建设、基础管理、经营绩效、廉政建设四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3);领导人员民主测评按个人品质、业务能力、工作成效、廉洁自律四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4)。领导班子评价意见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分别设定不同分值,总分100分,以指标权重计分。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为:
(一)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集团任命总监领导班子成员;
(二)享受企业正副职待遇人员;
(三)集团本部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直属单位、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一条职工满意度调查。主要了解职工对企业领导班子履行职责情况和领导人员德才表现的评价意见,一般采取问卷调查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履行职责、工作成效、作风形象三个类别,共10项指标。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档次(见附表5、6)。
参加职工满意度调查人员范围为: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及集团本部工作人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100人,其中集团本部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
第十二条个别谈话。主要是深入了解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情况、经营管理业绩和领导人员德才素质及表现。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
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
(一)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集团任命总监领导班子成员;
(二)享受企业正副职待遇人员;
(三)集团本部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直属单位、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考核办法
考核组可根据需要,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征求意见、与考核对象集体面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综合评价。主要根据业绩评价、民主测评、职工满意度调查、个别谈话情况,结合平时表现、民主生活会以及有关部门专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对反映考核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核组应当调查核实,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在综合评价基础上,由考核组负责形成考核评价报告。考核评价报告须写实,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考核情况,明确提出考核组意见建议。内容包括:考核组简要工作,经营业绩、民主测评、职工满意度,综合评价意见,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考核评价情况,应向董事长报告,进一步听取意见。
第四章考核评价等次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评价等次依据考核分值及相关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
综合评价分值实行百分制,根据岗位职责按类别权重计分。年度综合评价计分权重为:业绩评价70%,民主测评20%,考核组评价及职工满意度调查10%;任期综合评价计分权重为:业绩评价60%,任期内年度综合评价30%,考核组评价及职工满意度调查10%。
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评价分值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70-89分的可评为良好(称职),60-69分的可评为一般(基本称职),59分以下的评为较差(不称职)。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结果为一般、较差等次的,主要领导人员不得评为优秀;业绩考核中,企业年度经营业绩为C级及以下的,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人员不得评为优秀。
年度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重大责任事故或者较为严重案件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一般应降低一个考核评价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人员一般应评为基本称职等次:民主测评50-60分的;职工满意度调查不满意得票率33%-49%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人员一般应评为不称职等次:民主测评49分以下的;职工满意度调查不满意得票率50%以上的。
第十八条企业领导人员在现岗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在原单位按原职务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评价,但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一)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特别优秀的干部应优先提拔或重用;被评定为良好(称职)等次的,应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被评定为一般(基本称职)等次的,要进行问责和诫勉谈话,责令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要进行整顿,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人员,要进行组织调整。
(二)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等次与绩效年薪挂钩。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领导人员,绩效年薪按省国资委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部门核定数额全额兑现;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人员,绩效年薪按核定数额70%兑现;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人员,绩效年薪按核定数额50%兑现。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情况,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情况,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干部本人反馈。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考核评价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省委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复核、反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考核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成立考核领导集团公司考核领导,考核小组要求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本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表:
1.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评价表;
2.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任期考核评价表;
3. 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
4. 企业领导人员民主测评表;
5. 企业领导班子职工满意度调查表;
6. 企业领导人员职工满意度调查表。
附表1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