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镇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切实解决庸懒散拖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我镇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平时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考核办法2007〕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委组〔2016〕40号)、《关于印发<丰都县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丰委组发〔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机构
成立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委员会,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
主 任:
副主任:
成 员:
下设办公室于党建办,xxx兼任办公室主任,xxx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考核委员会成员若有调动,由相应职位人员补缺,不另行文确定。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除书记、镇长、人大主席外全镇所有公务员的平时考核。
三、考核指标
1.公务员平时考核以月为周期,分除主要领导外的县管干部和一般公务员两个层次考核。考核结果分“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
2.每月每层次考核“好”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掌握在参加本层次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30%以内,各层次互不占用平时考核“好”等次名额。
3.每年评定为“好”等次的人员名额以上年末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为基数,报县人社局认定。
四、考核内容
1.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综合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日常表现,重点评价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
2.实行量化考核。基础分100分,其中工作实绩考核60分,测评20分,出勤考核20分。
(1)工作实绩总分60分,实行扣分制。工作进展顺利,全面完成各级交办的任务,未被上级通报和众投诉,得满分。个人因故被上级领导、上级组织或本单位书面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大会点名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因工作失误导致所在单位被上级领导、上级组织书面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大会点名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因工作失误导致众投诉的,一次扣5分。
(2)测评总分20分。按德能勤绩廉各4分测评,一般公务员由领导班子测评,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副职领导由三名主要领导评定取平均值。
(3)出勤考核总分20分,实行扣分制,事假或病假一天扣分,上班、会议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旷工、旷会一次扣5分。
3.加分项目。所负责工作在片区考核前2名或者全县考核前5名,加2分(以县上部门文件产
准);所负责工作被县级书面通报表彰一次加2分。
五、考核结果认定
分以上从高到低按县上规定“好”等次人数比例选定人员,评定为好。75分以上的为较好,70分以上的为一般。70分以下的为差。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评定为“好”等次。
(1)一个月内累计事假3天以上、病假5天以上或旷工的公务员,当月不得评定为“好”等次;
(2)对被服务对象或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公务员,视情节轻重,当月起一月以上不得评定为“好”等次;
(3)受到上级领导会上点名批评的公务员,当月不得评定为“好”等次;
(4)受到本单位或上级组织通报批评的公务员,当月起至年底不得评定为“好”等次;
(5)受到上级组织通报批评的单位,当月该单位全体公务员均不得评定“好”等次,批评事项对应的责任公务员,当月起至年底不得评定为“好”等次;
(6)被上级诫勉谈话的公务员,当月起至年底不得评定为“好”等次;
(7)在公众场合或互联网上发表不当言论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当月起一月以上不得评定为“好”等次;
(8)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造成较坏影响的公务员,视情节严重,当月起一月以上不得评定为“好”等次;
(9)违反各级规定或单位制度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公务员,视情节轻重,当月起一月以上不得评定为“好”等次;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或直接确定为差等次。
(1)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周期一半以上的,参加该周期考核,不确定等次。
(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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