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系统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保证各监管单位统计制度落实,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可靠参考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北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大北京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及公司《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综合统计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及直接填报监管统计系统数据的基层统计部门,包括理财中心、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其他部门临时性统计工作不纳入本办法考核。
综合统计部门统计工作接受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局等监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  审计部组成统计工作考核小组,负责统计考核办法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统计工作考核纳入公司绩效考评体系。统计工作考核小组按月登记考核表,按季综合考核结果,并提交人力资源部作为相关部门及人员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监管统计系统质量:包括人民银行“理财与资金贷款系统”、银监会“现场检查分析系统”(EAST系统)、“贷款合同登记系统”、“客户风险预警系统”报送及时性及准确性。
(二)监管统计报表质量:人民银行全科目月报表、新增大额贷款明细表、贷款分行业统计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报表)、地方政府平台贷款调查统计表、房地产风险监测表等报送及时性及准确性。
(三)内部统计报表质量:各部门相关业务内部统计报表、工作量及工作成果统计表等报送及时性及准确性。
(四)统计分析质量:季度经营活动分析及各专项、临时性分析报告质量。
(五)参加统计会议及培训情况:出席公司组织的统计工作会议及统计培训的情况、学习态度和效果。
(六)部门统计管理情况:包括统计资料管理、统计工作交接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统计工作考核满分为100分,并根据各部门统计工作业务量情况进行一定的系数调节。
第七条  各部分考核内容分值及考核办法如下:
(一)监管统计系统质量
分值:30分
考核办法:
1、报送及时性情况。考核到报送截止时间是否按时报送数据,根据超时情况每次扣1-2分。
2、报送准确性情况。考核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性。根据不同频度、批次的系统数据填报质量,每出现一次差错根据差错严重性扣1-2分。在报送截止日前相关部门自行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不视为错报。
3、报送完整性情况。考核报送数据及信息的完整性。根据漏报数据、信息的大小、性质及重要性每次扣1-2分。
(二)监管统计报表质量
分值:20分
考核办法:
1、报送及时性情况。考核到报送截止时间是否按时报送数据,根据超时情况每次扣0.5-1分。
2、报送准确性情况。考核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性。根据不同频度、批次的系统数据填报质量,每出现一次差错根据差错严重性扣0.5-1分。在报送截止日前相关部门自行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不视为错报。
3、报送完整性情况。考核报送数据及信息的完整性。根据漏报数据、信息的大小、性质及重要性每次扣0.5-1分。
(三)内部统计报表质量
分值:20分
考核办法:同监管统计报表质量。考核办法
(四)统计分析质量
分值:10分
考核办法:根据统计分析报告提交的及时性及分析质量进行评分,迟报或漏报扣1分,分析依据的数据不准确或仅是罗列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每次扣1分。
(五)参加统计会议及培训情况
分值:10分
考核办法: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公司组织的统计工作会议或统计培训,每人次扣1分。参加培训学习态度不认真,培训后不掌握培训内容和要求,视情况每次扣1-2分。
(六)部门统计管理情况
分值:10分
考核办法: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公司组织的统计工作会议或统计培训,每人次扣1分。参加培训学习态度不认真,培训后不掌握培训内容和要求,视情况每次扣1-2分。
第八条  统计工作考核小组按月登记《统计工作考核表》(附件一),按季度及年度进行汇总。
第九条  统计工作考核小组每季度进行统计工作综合考评。根据各部门扣分后的得分乘以业务量调整系数得出季度最终得分,并形成《季度统计工作考核情况表》(附件二)提交人力资源部。
业务量调整系统根据相关部门业务量变化情况按季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年度考核期为当年1月至12月,涉及相关系统、报表数据时点为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
第十一条  统计工作考核小组对年度考核结果在85分以上的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表扬和嘉奖建议,做为先进评选及年度绩效考评的参考因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